II. 其他解決婚姻問題之方法

離婚過程或會造成心靈創傷,影響深遠,也許不是閣下期望的最佳解決方法。就算雙方決定分手,亦希望可以在和平的情況下解決問題。除辦理離婚外,閣下還可考慮其他方法。

A. 分居契約

分居契約即雙方以合約契據形式達成的分居協議,有關契約可自行擬訂,但事先諮詢律師會較為穩妥。該協議可指定分居時期、雙方如何處理子女事宜(如有)和配偶及 / 或子女之贍養費提供等。

如雙方關係融洽,並有很大機會同意受有關條款約束,便適合採用分居契約。

但這方案有下列問題:

  • 如任何一方違反契約條款,另一方只能控告違約一方違反合約,而執行這類訴訟判決的過程,與執行離婚或裁判分居訴訟的法庭命令有所不同。
  • 不能就分居契約的商討事宜取得法律援助。
  • 其後如有離婚或裁判分居訴訟,即使分居契約有雙方認同是最終決定的條款,仍不能阻止法庭發出有別於該分居契約的命令,原因是法律規定,契約的任何條款如限制任何一方在日後的法庭訴訟中提出申請,即屬無效。但法庭在日後的訴訟中,通常傾向於維持契約的條款(假設該契約由雙方自願訂立,而且每一方均有機會尋求獨立法律意見),除非法庭有非常充分的理由,另行發出不同的命令。

B. 分居命令

在若干情況下,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其中一方可向區域法院申請分居命令連同贍養費命令(例如法院可能命令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及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以應付生活開支),但先決條件是他或她並無作出通姦行為。就妻子之情況而言,她可因為丈夫襲擊她、或遺棄她、或持續虐待她或子女而被判有罪、或丈夫在知情下將性病傳染給她、或迫她為娼、或丈夫是慣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請。就丈夫之情況而言,他可就妻子持續虐待他的子女而被判有罪、或是慣性酒徒或吸毒者而提出上述申請。

如法庭有充分理據,可命令雙方分居,在此情況下,儘管雙方仍然是合法夫妻(在這階段下仍不得自由再婚),他們不須再共同生活。法庭亦可就子女的撫養權,和配偶及子女的贍養費作出命令。

C. 裁判分居(Judicial Separation)

向區域法院申請裁判分居,亦可讓雙方之分居在法律上獲得承認。結婚最少一年才可離婚的規則不適用於裁判分居。但要獲得裁判分居,申請人須提供的理由與離婚申請類似。 裁判分居與分居命令的效果相同,即雙方仍然是夫妻,但不須共同生活,獲得裁判分居的各方仍不得自由再婚。而只有在子女的福利作出適當的安排後,法庭才會給予此判令。有關結婚最少一年才可離婚的規則,請參考 離婚 > 離婚的先決條件 > C. 我能否在香港辦理離婚?我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 3. 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

有若干理由可能令夫婦選擇申請裁判分居而不是離婚,例如:-

  • 當其中一方或雙方基於宗教或道德理由而反對離婚;
  • 其中一方不希望對方可以再婚;
  • 當雙方結婚不足一年,因此不能申請離婚;
  • 為免喪失婚姻配偶才能享有的利益。

已存在的裁判分居判令,亦不能阻止任何一方再申請離婚。

D. 調解

解決家庭糾紛,除了在法庭進行訴訟之外,還可以選擇家庭調解。愈來愈多分居或離婚夫婦,在婚姻破裂,出現爭論時,都選擇以家庭調解去解決。

1. 何謂「家事調解」?

實際上,家事調解專為協助辦理分居 / 離婚的夫婦,就子女安排和 / 或財務事項的解決方式達成互相接納的協議。

這是一個自願參與的項目,由經過訓練的第三者(調解員),秉持不偏不倚的宗旨,協助雙方在保密的情況下就有關事宜作出溝通和協商。

在進行家事調解的期間,調解員將協助閣下:

  • 討論和確定有爭議的地方;
  • 探討每一方的需要和權益;
  • 盡量尋求各種可行的方案,並選用最適合的解決方法;
  • 擬訂詳細的協議,列明雙方同意怎樣解決每項問題。

2. 調解員?他們是誰?

調解員擁有不同的專業背景,他們通常都取得法律、心理、社工或社會科學的資格,並經過特別訓練,達到評審的要求,具備足夠知識及技巧,進行協商及解決糾紛。他們同時要遵守實務守則。

調解員是中立的:

  • 不會偏幫任何一方
  • 不會為任何一方作決定
  • 不會提供法律意見,會鼓勵各方諮詢自己的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 不會提供輔導或治療,但可能會建議任何一方尋求這些服務
  • 提議探索其他新的方法
  • 協助各方評估自己的論據是否切合現實,評估各方的判斷是否可行,及
  • 協助各方深入探索和解建議,及尋求解決方法

3. 家事調解有什麼優點?

  • 可以減少在訴訟引致的費用開支、不肯定性、精神創傷和時間消耗。閣下不須在法庭上爭辯有關事項,從而節省若干時間和金錢。
  • 可減輕雙方在互相敵對訴訟中引致的緊張、痛苦和衝突。
  • 可使雙方為應付日後的問題作出更佳準備,例如持續履行父母的責任。
  • 可自行作出決定,從而達成雙方更願意遵守的協議。
  • 可改進閣下與前度伴侶溝通的能力。
  • 在子女安排方面,可令雙方在履行父母責任時合作得更好。

4. 家事調解是否需要很多時間?

視乎雙方需要解決的問題複雜性和數量而定,而雙方在調解會議中的合作和投入參與程度也有影響。如問題不太複雜,兼且調解過程順利,雙方可能只需進行兩至三次的調解會議(每次需時約2小時),便可達成協議。

5. 我是否需要支付家事調解費用?

如果由私人調解員提供家事調解服務,閣下便要支付費用。一些非政府機構會按使用服務人士收入的高低收取服務費, 但也有少數機構提供免費服務。

6. 關於家事調解,還有什麼其他要注意的地方?

  • 家事調解未必適合所有人士。調解員在接納處理有關個案前,將會事先與閣下晤談,決定閣下的情況是否適合家事調解。
  • 家事調解亦不一定適合處理所有紛爭,例如虐待子女或家庭暴力等,因其中一方可能會受恐懼而未能暢所欲言地進行協商。
  • 在進行家事調解期間,雙方可在任何階段尋求法律意見。
  • 雙方有權隨時終止家事調解。
  • 雙方必須理解,不可在任何法律訴訟中引用對方在家事調解會議中的說話。

家事調解過程中擬訂的協議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閣下可就該協議諮詢律師,然後向法庭申請按協議條款頒布命令。

7. 保密

實務守則要求家庭調解員,就家庭調解會議期間透露的所有事項,遵守保密原則。當各方同意參與家庭調解時,調解員會要求各方簽署協議,確保所有協商都享有法律保密特權,並在不損害任何一方權利的原則下進行。

8. 那些官方或義務性質的機構可為夫婦在離婚前後提供家事調解服務?

閣下可於下列司法機構部門取得更多有關家事調解服務的資料:

  • 設於家事法庭大樓內的調解統籌主任辦事處(地址:香港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111 – 116室;電話:2180 8063, 2180 8065;傳真:2180 8052);或
  • 家事法庭登記處(地址:香港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M2;電話: 2840 1218;傳真:2523 9170;電郵: familycourt@judiciary.hk );

閣下亦可諮詢律師或社工,或聯絡下列機構:

香港明愛

明愛家庭服務中心
香港中環堅道2號
明愛大廈1樓
電話:2669 2316 / 2843 4670
傳真:2676 2273

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

婚姻調解輔導服務處
九龍觀塘翠屏(北)邨
翠樟樓M2層101-109室
電話:2782 7560
傳真:2385 3858

香港基督教服務處

九龍尖沙嘴
加連威老道33號2樓
電話:2731 6227 / 2731 6316
傳真:2724 3520 / 2731 6333

香港社會服務聯會

香港灣仔軒尼詩道15號
溫莎公爵社會服務大廈12樓
電話:2864 2958

香港家庭法律協會

香港中央郵箱11417號
傳真:2529 5035
網址: https://hkfla.hk

香港家庭福利會

香港家庭福利會調解中心
香港西營盤
第一街 80 號 A 西園
電話:2561 9229 / 2832 9700
傳真:2811 0806
電郵: mediationcentre@hkfws.org.hk
網址: http://www.mediationcentrehk.org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香港康樂廣場8號
交易廣場第2期38樓
電話: 2525 2381
傳真: 2524 2171
電郵: adr@hkiac.org
網址: http://www.hkiac.org

香港聖公會福利協會

九龍馬頭涌道139號
聖三一白普理中心5樓
電話:2713 9174
傳真:2711 3082

基督教宣道會康怡堂家庭服務中心

香港鰂魚涌康山道1號
康怡商業中心1006-1010室
電話:2516 5113
傳真:2516 5505

人際輔導中心

香港中環都爹利街11號
律敦治大廈501室
電話:2523 8979
傳真:2845 7352

基督教宣道會沙田社區服務中心

新界沙田
愉田苑E及F座地下
電話:2648 9281
傳真:2845 7352

聖雅各福群會

香港灣仔
石水渠街85號4樓
電話:2835 4342
傳真:2833 9940

循道衛理楊震社會服務處

家庭服務部
九龍旺角彌敦道736號
中匯商業大廈地下
電話: 2171 4001
傳真: 2388 3062

香港各界婦女聯合協進會

香港灣仔
駱克道435號地下
免費法律諮詢熱線:2893 3303

香港婦女中心協會

九龍長沙灣
麗閣邨麗蘭樓3樓305-309室
熱線: 2386 6255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

(可向各區民政事務處申請,電話:2835 2500)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設有9個法律咨詢中心,分別位於以下的民政事務處:

  • 中西區民政諮詢中心 (電話:2852 4378)
  • 東區民政諮詢中心 (電話:2896 6968)
  • 離島民政諮詢中心 (電話:2852 4324)
  • 觀塘民政諮詢中心 (電話:2342 3431)
  • 沙田民政諮詢中心 (電話:2158 5352)
  • 荃灣民政諮詢中心 (電話:3515 5805)
  • 灣仔民政諮詢中心 (電話:2835 1996 / 2835 1997)
  • 黃大仙民政諮詢中心 (電話:3143 1168)
  • 油尖旺民政諮詢中心 (電話:2399 2111)

網址: http://www.dutylawyer.org.hk/ch/free/legal.a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