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 財務事宜

在確定家庭總資產組合內可供分配的財產或資金(包括股票、銀行儲蓄、儲蓄壽險保單或信託基金權益等)後,再需計算各項資產的大約價值。因此,訴訟各方必須協定各項資產的價值,否則將由法庭決定。

然後法庭必須考慮維持目前的財產分配安排是否公平或合乎實際情況,或是否有需要作出若干調整。在決定作出任何調整時,法庭將考慮下述所有因素:

A. 法庭會如何處理或分配夫婦在離婚後的財產?

下列基本原則需要留意:

1. 財產的擁有權

銀行戶口款項的擁有權和有關款項之使用可能會引起糾紛。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但一般來說,使用戶口內的款項購買之任何財產均屬於買家。

因此,如果丈夫使用聯名戶口內的款項去購買股票或物業並納入自己名下,表面證據上這些財產屬於他個人擁有。但如夫婦雙方已將所有財產混為一起共用,就算丈夫為聯名戶口款項貢獻更多,法庭亦可能認為該聯名戶口是共同財產,而裁定丈夫從該戶口提款購買的財物為夫婦雙方平均擁有。

2. 每一方的棲身之處

法庭會盡可能確保每一方均有棲身之處,雙方如有子女,這尤其重要。法庭亦會盡量確保子女有穩妥的居所。

3. 可供分配財產的百分比

香港法院以往習慣評估配偶的「合理要求」,並根據有關評估去分配資產。剩餘的資產一般都會判給負責養家的人,一般是丈夫。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對 DD(2010) 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極之重要。

4. 贍養費或「徹底分清」

妻子通常有權分享聯名財產,而且還可能獲得定期支付的贍養費。

法庭亦會考慮是否能以「徹底分清」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指一次過分配財產和 / 或支付整筆款額 (一筆過或分期支付),以便雙方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開始新生活,亦毋須再度記起婚姻破裂的傷痛或承受訴訟的擔子(例如要追收被拖欠的贍養費)。

頒布整筆付款令的基本理由,是為了滿足妻子的合理要求,以及認定她在這段婚姻中,作為妻子及/或作為孩子母親的貢獻。如果她積極參與家族生意或曾為有關生意提供財政支持,法庭頒布的整筆付款令,金額會比她要求的更多,以認定她有份「賺取」部分家庭資產。

不過,除非在不會削弱答辯人的賺錢能力下而他擁有足夠的資本,否則法庭不會頒布整筆付款令。

「徹底分清」是否可行?

這將視乎需要支付贍養費的一方(通常是丈夫)的財務資源,但如果雙方關係惡劣,法庭會盡可能作出此項安排。

徹底分清之所需金額視乎不同個案而定,取決於申請人(通常是妻子)預期收取的贍養費金額及收取時期,而該筆金額須足夠支付申請人在該期間的經濟需求。

如有需要,可經由會計師在考慮不同因素(包括預期利率和通脹)後,計算出有關數額。可是此項安排之所需費用不少,如有關人士不肯合作提供有用資料,亦會影響上述安排。不必要的會計或專業服務亦不會採用。

丈夫的考慮

當前妻再婚時,前度丈夫向她支付贍養費的責任隨即自動終止。如對方可能在短期內再婚,那麼丈夫支付大筆金錢或財產來達成「徹底分清」並非明智之舉,原因是前妻再婚後不會退還那些財產。

另一方面,徹底分清的優點是可以終止前妻對他的財政依賴,亦可以將該段婚姻的不愉快經歷拋諸腦後,開始新生活。

妻子的考慮

徹底分清對於妻子的好處是令她財政獨立,她可隨意靈活地運用該筆款項,亦毋須再承受訴訟的負擔(例如向丈夫追討贍養費,或丈夫因為生活有變而向法庭申請調低贍養費)。

然而妻子要注意,假如該筆款項不足以滿足她的需求,或她作出不明智的開支或投資,她不能再次透過法庭向丈夫索取更多款項。如丈夫在離婚後富有起來,她同樣不可以再進行申索。

5. 業務的擁有權

假設丈夫擁有具備資本價值的業務,而該業務是他的收入來源,該業務的估值便可能出現爭拗。

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如在目前或短期內不打算出售該業務,其主要價值便是它能夠產生的收入,如丈夫將會向妻子和 /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顯得更為重要。因為如業務可繼續順利運作,亦將使他們獲益。

業務估值出現爭拗之原因,是由於每一方之會計師的估值方法及結果往往有重大差異。由丈夫委託之會計師可能會作出較低之估值,但由妻子委託之會計師則可能會作出較真確之估值。

如雙方的會計師不能就估值達成協議,可能會被傳召出庭作證,這往往會招致昂貴費用。

B. 法庭在評定給予什麼類型的贍養費和其金額時,將考慮什麼因素?

法庭在決定哪一方應支付贍養費時,須考慮雙方的行為操守和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其中包括下列按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 所規定的部分因素:

1. 雙方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產和其他經濟資源

法庭將會考慮雙方在訴訟期間和「可預見的將來」之整體經濟狀況,而不論其資產或收入的來源或所在地。舉例說,如果其中一方已再婚或即將再婚,法庭亦會考慮他要支付兩個家庭所需的額外開支。

每一方必須向法庭坦誠地披露所有資產。如任何一方被發現沒有如實披露,法庭可能會向其作出負面的推論或判決。

法庭亦會考慮雙方的各項資產是如何取得,以便作出公平的決定。

儘管在很多地區之婚姻法律下,於婚前獲得或透過繼承之財產均屬於有關擁有人,但如申索人(即索取贍養費那一方)之經濟需求不能被滿足,上述財產亦可能會被法庭納入作為支付贍養費的考慮因素。

此外,法庭不會純粹根據可能性或猜測而作出決定,將會獲取的資產或收入必須可合理地確定和在可預見的將來獲得。當考慮有關未來繼承權時(例如繼承已去世或已退休人士的家族公司或資產),上述指標尤其重要。

2. 雙方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除了目前擁有或將會獲取的經濟資源外,法庭亦會考慮雙方的支出、債務和經濟負擔。雙方應提供本身經濟負擔的詳情,包括子女的生活費及學費、定期給予父母或其他供養人士的津貼。

3. 家庭在婚姻破裂前享有的生活水平

雙方在婚姻期間的生活形式將反映出他們的需求,這有助於評估有關財務申索是否合理。例如,怎樣保證雙方在離婚後的生活水平不會出現重大下調?

可是實際上,夫婦分開生活會較共同生活需要更多支出。因此除非有關家庭極為富有,雙方通常須接受生活水平將會在婚姻破裂後有所降低。

4. 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如一段婚姻持續期短而妻子只有二十多歲或經已六十多歲,又或婚姻持續期很長,這些差異對授予贍養費的影響甚大。

如該段婚姻的持續期短,則丈夫對妻子將負起較少的財務責任。此外,年輕婦女比中年婦女(尤其是長期脫離工作市場的婦女)會較為容易找到工作自食其力。

有一點必須注意,結婚前的同居期不會計入婚姻的持續期,有關理據是:在舉行婚禮前,雙方並無任何法律權利和責任。因此,長期同居後再加上短暫的婚姻,將不能與一段持續長時間的婚姻相提並論。然而,法庭將會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亦可能將長期同居列為其中一項因素而加以考慮。

5. 任何一方的身體或精神殘障

如其中一方有任何身體上或精神上之殘障,因而減低其謀生和自立能力,這亦會關係到申索人之經濟需求問題。

6. 雙方各自就家庭福利所作的貢獻,包括就打理住所或照顧家庭成員所作的貢獻

法庭將會衡量每一方作出的貢獻,不論是經濟或其他方面。

在婚姻生活中,丈夫通常要透過工作或經營生意來賺取收入,而妻子則負責打理家務和照料子女。法庭不會偏袒賺錢養家的一方,也不會輕視打理家務和照料子女的一方。

法庭會了解到丈夫和妻子在婚姻關係中,擔當着不同但互補和同等的角色。

7. 因離婚而導致任何一方喪失本身的任何利益

法庭會考慮雙方在離婚後將會喪失的任何利益,例如前度配偶之醫療或人壽保險的保障、已婚人士免稅額、以前慣常從對方家族信託基金收取的利益等。

 

C. 丈夫可否向妻子索取贍養費?

是可以的。不論是丈夫或妻子提交離婚或分居呈請書,他/她亦有可能獲財務濟助。

雖然按照普通法原則,丈夫通常要供養妻子,但法律並無區分由妻子向丈夫申索,抑或由丈夫向妻子申索的重要性。如妻子有充分經濟資源繳付贍養費,她亦可能要依法負起同樣責任。但實際上,男人向前妻索取經濟支援可能較為困難。

D. 法庭有權發出什麼類型的贍養費(或與財務事項有關)命令?

審訊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審訊期間提供的贍養費亦稱為「臨時贍養費」。在頒布離婚最終判令之前,可藉此項命令為有需要人士提供臨時贍養費,因在提交離婚呈請書後直到法庭頒布最終判令之過程需要經過一段頗長時間。 此項命令的持續期不得超越頒布最終判令之時(即審訊完結時),在任何情況下亦會於其中一方去世後終止。此項命令亦可能會在有效期完結前被修改,而下令要支付的金額,未必等於頒布離婚判令時有可能要支付的金額。

定期付款命令

這是在頒布離婚最終判令後才要支付贍養費的命令。法庭可因應收款人的需求及案件之實際情況,將贍養費的持續期局限在一段指定時間內。定期付款命令通常將會在其中一方去世或收款人再婚後終止,可是法庭可將持續期局限在較短的指定時間內。此外,如付款人或收款人日後的生活情況有變,此項命令亦可能會被修改。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法庭如有理由相信,被判要付款的一方有可能不付款,就會頒布保證定期付款令。顧名思義,此類贍養費的付款將獲得保證或擔保。但必須注意,保證的規定並非將付款人的所有資產加以押記(抵押),而是由法庭就該項保證指定將付款人的某項資產加以押記。付款期將持續至收款人去世、或收款人再婚、或法庭指定的較早日期為止。法庭在下列情況下才會發出此項命令: i) 如有理由相信,普通的定期付款命令不會有效,並且付款人有足夠款項或資產讓付款獲得保證,例如付款人有足夠資金但曾經不遵守有關付款命令(如拒絕繳付臨時贍養費); ii) 付款人有其他拖欠還款紀錄;或 iii) 付款人曾誓言決不繳付贍養費。

整筆款額命令

這是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而收款人只限於收取某一個指定總額的款項。此項命令與「徹底分清」安排有密切關係。有關款項亦可透過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因這是一次過的命令,用意為訴訟作出終結,所以此類命令不能在日後再作修改。任何情況下,已支付的金額,都不可能討回。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

這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土地)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例如,若有需要讓每名配偶,都分配到家庭資產的資本價值,特別是婚姻居所,法庭就會頒布財產調整命令。

授產安排命令

這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指定的財產轉歸受託人管理,受託人會根據信託契約的條款,為受益人(通常是另一方或婚姻關係中的子女)的利益,持有財產。這類命令並不常見,而法庭在頒布這類命令時,會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兒童福利、收入、賺錢能力、每名家長擁有的物業或其他經濟資源、及每名家長在可見的將來,可能會擁有的物業及其他經濟資源等。

更改授產安排命令

對於經已存在的信託(或稱授產安排),法庭可以更改有關信託或移交的條款。這類命令亦不常見。

E. 何謂「象徵式贍養費」?我應否在離婚訴訟中申請向配偶索取象徵式贍養費?

在處理財務事項時,如妻子在離婚當時不需要任何贍養費,但希望保留日後索取贍養費的權利,便可要求獲得象徵式贍養費命令。這或許是每年支付1元,但實際上不會真正支付。

可是,上述命令可在日後再作更改。丈夫應注意,如同意支付象徵式贍養費,日後便有可能需要支付更多贍養費。從妻子的角度來看,這項象徵式命令可為她帶來保障,因為她索取贍養費的權利得以保留而非完全撤銷。

F. 如其中一方的經濟狀況出現變化,法庭會否繼而作出調整或更改有關贍養費的命令?

贍養費付款期可能持續若干年。如其中一方的情況有變(如失業或通脹原因),贍養費的金額便可能需要調整,而原有的法庭命令亦會因應情況的變化而更改。此外,「徹底分清」亦不適用於子女贍養費上,因此類贍養費通常是隨著子女長大和開支增多而增加。

例一:

A先生申請減少付給前妻的款額,原因是他剛被僱主辭退,而他唯一可找到的新工作薪酬比前職低得多。在此情況下,法庭可能會接納他的申請,因為他不再有能力支付以前的款額。

例二:

B小姐在獲得贍養費判令的兩年後發覺,她一向收取的贍養費不再足以供養自己。前夫已獲加薪,並同意增加款額。在此情況下,原有的法庭命令亦可能會因此而更改。

有時雙方會同意贍養費應逐年按若干百分比或已確立的通脹指數調增。從而可避免定期向法庭申請。

但必須注意,並非所有類別的法庭命令都可以更改。

下列命令可以更改:

  • 臨時贍養費(在審訊期間提供的贍養費)
  • 定期付款
  • 透過分期付款方式繳付的整筆款項
  • 出售財產命令

下列命令不可以更改:

  • 整筆款額命令
  • 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

因為上述兩項都是一次過的命令。目的是為訴訟作出最終總結,使雙方能夠將不愉快事件拋開,並安心計劃未來而不必擔心有關命令會否被推翻。

G. 如我在離婚後獲得一大筆金錢(例如彩票中獎或承受家族財富),我是否要透過贍養費與我的前度配偶分享此筆金錢?

這問題的答案可分為兩部分:

1.在頒布贍養費命令之前

法庭在評定離婚配偶的贍養費時,不單只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來源與需求、義務與責任,還會考慮雙方在可預見將來可能擁有的資產。

可能擁有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退休時會收取的整筆養老金、由於和解而收取的金額、或因解散合夥關係或終止合約時應收取的金額。在不少個案中,可能獲得的資產不包括有關一方既得或不能確定的權益,而簡單來說,法庭是需要考慮他 / 她在可預見的將來是否會繼承某些資產。如上述問題出現,法庭可能就有關問題發出整筆款額命令,或押後進一步付款的申請。

如丈夫有可能獲得為數不少的資產,則可能會影響他被命令向妻子支付整筆款項的數額;或有充分理由支持法庭作出命令,待日後他接收有關資產時,向妻子提供某個金額或更多的金額;或恰當地押後她的申請,直至他接收有關資產後才作出判決。

因為法庭會考慮可預見的將來會發生之事,故此除現存的經濟負擔外,還要考慮那些在可預見將來可能要承擔的責任。妻子與丈夫可能獲得的資產和承擔的負債,都必須同樣加以考慮。

2. 在頒布贍養費命令之後

法庭有廣泛權力更改或撤銷若干命令(不論是否得到訴訟雙方同意),或暫停或恢復執行其中所載的任何規定。

法庭就更改財務安排命令之訴訟上有廣泛的酌情權,可將付款人的現金和收入來源的增加而列入考慮。英國上訴庭有一個裁決案例,在申請更改定期付款命令時,毋須顯示情況有變或有異常重大變化。由於法庭有絕對酌情權,法庭可重新審理有關個案,而毋須以原本的命令為出發點。

可是法庭就行使其權力去更改命令時,必須考慮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亦須首先顧及十八歲以下子女(如有)的福利和任何情況變化。

法庭亦要審慎地確定,有關更改之申請不是作為變相上訴。

H. 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妻子/ 丈夫可以怎麼辦?

閣下可考慮以下列方式強制閣下的配偶履行有關贍養費的法庭命令。

1. 判決傳票

閣下可向法庭申請判決傳票。

法庭可傳召閣下的配偶出庭,而他 / 她需要就經濟狀況和清還拖欠款項的能力作出解釋。閣下在追討欠款時不應猶豫,因為若在申請執行繳付欠款的法律程序開始時,欠款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法庭就可能拒絕執行付款命令。

如閣下配偶缺乏充分理由而未能付款,法庭有權按照 《婚姻訴訟規則》 第87條 發出新的付款命令或判其入獄。如閣下配偶重複地缺席聆訊,法庭亦有權在其缺席下判其入獄。但如付款人清繳欠款或作出相關安排,入獄判令可暫緩執行。

2. 扣押入息命令

按照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笫28條 ,如法庭已向贍養費付款人發出贍養費命令,而:

(i) 法庭信納該付款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支付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任何款項;或
(ii) 法庭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付款人不會遵從該贍養令準時及足額付款;或
(iii) 該付款人及指定受款人均同意根據本條發出命令;及

在付款人的任何入息中,有可作扣押者,

則法庭可命令將付款人入息中款額相當於該贍養令規定須付的全部或部分款項扣押,而被扣押的款額將由付款人的收入來源(例如他 / 她的僱主) 付給指定收款人。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3. 禁止令

閣下亦可單方面向法庭申請作出命令,在討回債款前,禁止閣下的配偶離開香港。該命令如獲授予,將送達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如閣下的配偶企圖離開香港,他 / 她將會被拒出境。

如閣下配偶經常需要出境,這程序將非常有效,因為會為他 / 她帶來相當的不便。可是,法庭未必會願意用這種方式去限制任何人的自由。因此,只有當其他強制執行的方法無效或不適用時,閣下才應提出上述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