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簽訂僱傭合約前應注意的事項

在香港,書面或口頭僱傭合約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以簽訂書面僱傭合約為佳,因書面合約較口頭合約有更多好處。

A. 簽訂書面合約的好處

以書面方式簽訂的僱傭合約有許多好處,因書面合約可訂明相關的條款及條件。同時,這亦可清楚闡述僱主和僱員的責任,以進一步保障僱員的利益。一旦對工作條件有爭議,清楚明確的書面合約便有助釐清問題。在僱主和僱員就合約責任進行討論或仲裁時,一份簽訂的書面合約亦可作為參考。

B. 僱員在簽訂合約前必須做的事

僱員必須先清楚明白合約中所訂的僱傭條款。僱員亦有責任確保合約清晰無誤,因這對僱主和僱員最為有利。若僱員不明白合約條款,或合約條款含糊不清,便應請僱主解釋清楚。條款清楚明確是十分重要的,特別是有關工資和工時的條款,如假日薪酬、支薪日,或工作期間是否有小休。

僱員可考慮在簽署合約前,徵詢法律意見。僱員一般毋須立刻簽署合約。如果在簽署合約後發生爭議,便會產生不少複雜問題,最終甚或要聘請律師解決。

根據 第57章《僱傭條例》 第44(3)條 ,僱員有權在簽署僱傭合約前,詳細查閱該合約。準僱員亦有權在簽署合約前,要求獲取一份合約擬本,以作徵詢意見之用。他們有權在簽署合約後,獲取一份副本,作為備存之用。

C. 合約內應有的項目

勞工處提供了一份清楚明確的僱傭合約樣本,內含所有僱傭合約內應有的重要條款:

詳情請參閱 勞工處的網頁 。

舉例,一份恰當的僱傭合約應包括以下規定:

    1. 工作時間:是不是每日/每月固定的?是否需要輪班工作?另一例子是有關用膳時間的規定──每天有多少小時的用膳時間?
    2. 工資:工資是不是固定的?是佣金制度或小費制度嗎?有沒有膳食或交通津貼?
    3. 假期:有沒有包含 《僱傭條例》 所訂明的法定假期?在公眾假期工作是否有補休?
    4. 有薪年假:有沒有根據 《僱傭條例》 提供7-14日的有薪年假?

D. 工資的定義

《僱傭條例》 第2條 訂明,「工資」包括所有由僱主支付的報酬、收入及津貼。

報酬包括定期支付的薪金,或任何花紅及佣金。津貼可以包括交通費用或採購用具和辦公工具等的報銷金額。

E. 有關工作時間的法例

《僱傭條例》載有僱員休息日及假日的規定。這使得僱員的休息日及假日具有法律效力,可依法强制僱主執行。在簽署僱傭合約之前,僱員應確保合約載有類近法例規定的休息時段/時間和假日。

根據 《僱傭條例》 第17條 ,任何受僱超四星期、且每星期工作超過18小時的僱員,有權每7日享有不少於一日休息日。

任何僱員都有權獲給予詳列於 《僱傭條例》 第39條 的法定假期。

僱主不得以工資代替僱員假期。倘若僱員須在法定假期工作,僱主必須在緊接該法定假日前後60天內,另定一日作為假期。此等規定載於 《僱傭條例》 第40 及 40A條 。

F. 其他簽署合約前需檢視的項目

在簽署合約前,僱員還需要檢閱其他重要合約條款,詳列如下:

1. 不競爭條款

不競爭條款是其中一個例子。不競爭條款禁止僱員在特定時間、或特定距離或範圍,就任類近職位或從事類近行業。有時不競爭條款會禁止僱員把特定的商業秘密帶到另一公司。根據《普通法》,僱主能否執行不競爭條款,取決於該條款是否合理。

2. 支薪形式

如上所述,計算工資有不同方法。僱員宜問明工資是否會在固定的日子支付。僱員亦需考慮若僱主拖欠工資時可採取的行動。一份妥當的合約應涵蓋此等項目。此外,有關花紅或佣金,及其支付的日期,亦應載於合約內。

3. 强積金的供款

依據法例,强積金供款必須在僱主和僱員關係中强制執行。僱員需了解有關强積金供款的合約條款是否符合法例要求。以一名月薪為$15,000的僱員為例,該僱員須將其工資的5%作為强積金供款,其僱主須同時支付相等於該工資5%的金額作為强積金供款。這些供款均受法例規管,供款的金額亦有明文規定。

僱員亦需弄清楚在合約終止時,强積金供款應如何處理,以及有關遣散費的安排。一份完整的僱傭合約應該清楚涵蓋有關强積金供款的規定。

4. 超時工作薪酬

有關超時工作薪酬的問題,通常是如何計算超時工作薪酬。另一問題是合約是否載有超時工作薪酬的條款,如有,合約應定義何謂「超時」。

5. 辭職

辭職的慣常程序是由僱員在一個月前向僱主提交辭職通知,但在個別情況會有不同。在檢閱僱傭合約時,要問的是僱員是否需要在辭職前預先通知僱主,如需要,需要提前多久通知?如果僱員沒有依條款預先通知,是否需要向僱主賠償損失?如要賠償,合約內是否訂明賠償金額?

6. 如果公司被出售,會怎樣?

一份完整的合約應涵蓋有關公司出售的條款。僱員應留意該條款,並了解其僱傭合約會否因此而被終止,或會否獲公司的新老闆繼續僱用。

7. 終止合約的條款

終止合約的條款是指有關解僱僱員的條款,訂明僱主可終止僱傭合約的情況。該條款亦訂明僱主和僱員的權利和責任。僱員應留意有關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