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民事訴訟程序

當纏擾者犯了民事過失,例如襲擊、恐嚇、擅闖地方或滋擾他人,受害人都可循民事途徑,起訴纏擾者侵權。

纏擾者的行為可同時涉及刑事罪行及侵權。刑事罪行是指整體上違反社會規範,犯罪者會被香港特區政府檢控。律政司專責刑事檢控,包括決定是否就某宗案件提出起訴。而侵權是民事過失,由被纏擾者行為侵犯的受害人提出起訴。是否可就侵權行為展開訴訟,完全取決於受害人。刑事檢控成功的話,犯罪者會受到懲處;而侵權民事訴訟成功,受害人則可獲得金錢補償,如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可能會重複發生,法院亦有可能准予頒下禁制令,防止被告再犯。

在刑事訴訟中,控方提出的證據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即要在完全確定下,方可將被告定罪。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較刑事案件的標準為低,視乎可能性的權衡,即較有可能發生。由於舉證標準較低,即使涉案的人在刑事案中被判無罪或沒有被起訴,原告人在起訴犯錯人侵權時,亦有機會勝訴。

然則,民事訴訟亦有不少缺點。整個訴訟過程緩慢且成本昂貴,過程中亦有很多機會不斷延後,這十分關乎受害人是否有充足的時間、能力和資源去開展訴訟。

A. 侵權恐嚇

侵權恐嚇涉及蓄意造成的非法脅迫。被告向受害人提出要求,通常帶有脅迫性和非法的威脅,藉以要求受害人答允其要求。所指的要求,必然是特意針對某一人,同時意圖強迫該人士作出本應毋須做的行為,或制止對方作出本應有法律權利做的行為。要證明被告侵權恐嚇,必須要證明當事人是因受脅迫及非法威脅而就範,而被告在作出要求時,被告已知或應知道如果對方答允要求,會令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而被告亦有意令受害人受損。

倘若被告向原告人或第三者作出恐嚇,迫使原告人或第三者作出某種行為,或制止作出某些行為,以達成被告的意願,並令原告人受傷,就是侵權。侵權訴訟能為纏擾行為中的受害人帶來多少補償,並不確定,受害人要證明纏擾者是有意脅迫受害人進行或制止對方進行某種行為。如果纏擾者是在受害人身邊閒蕩,並不足以構成脅迫。不過,即使沒有附帶脅迫,亦可能是威脅,同樣,即使被告行為帶有脅迫性,如果他/她沒有要求受害人進行某些行為,或制止對方進行某種行為,亦不算侵權。只有被告以非法手段進行的脅迫,才算作侵權。

B. 侵犯他人的侵權行為

倘若被告蓄意或魯莽地令受害人害怕,會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便屬襲擊。不過,纏擾者的舉動或言詞,如果沒有令受害人感到即時受暴力威脅,都不算是襲擊。譬如說,跟蹤受害人或在受害人住所外遊蕩,辱罵和煽動受害人,一般都不等同襲擊。

毆打是一個人實質使用非法武力。只要證明某人曾對另一人施以武力,便屬毆打,毋須證明該人當時是否有意圖傷害對方,或該接觸有否令原告人受傷。只要上述元素都獲得證實,不論被告使用的武力屬輕屬重,都可構成侵權。若纏擾者在未得受害人同意或在沒有合法理由之下,單單是觸摸受害人,也可被起訴。如遇上纏擾者威脅要以武力對待受害人,或對受害人動粗,侵權法便適用。不過,纏擾者可能只是不斷打電話、或持續跟蹤或出言不遜,這並不是毆打,因為纏擾者與受害人沒有身體接觸。同樣而言,如纏擾者單單是向受害人發表厭惡性言論,或在對方寓所或工作地方外造成滋擾,都不算是侵犯他人。

C. 騷擾構成的侵權行為

騷擾構成的侵權,意思是被告持續向另一人作出某些行為,而他/她明知或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會使當事人擔心,造成對方情緒困擾和憤怒。騷擾構成的侵權行為與侵權恐嚇的性質相近,可視為侵權恐嚇的延伸和發展。兩者最主要分別,在於侵權恐嚇的對象有因脅迫就範,而騷擾構成的侵權,被告不一定威嚇成功。另一分別是,侵權恐嚇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令受害人受損,而騷擾構成的侵權,則著眼於被告的行為會令受害人擔心,為對方帶來情緒困擾和憤怒。

其中一個有關騷擾構成的侵權行為,可參考 劉達偉訴葉麗娟案 ,法官陳健強指出,由騷擾引起的侵權行為是一個人作出一連串行為,不論是言詞或行動、直接或通過第三者,以持續不斷的方式進行,而他應該合理知道這些行為會導致另一人擔心,造成對方情緒困擾或憤怒。

案中原告人與被告結束一段短暫的親密關係。但六年來,被告人不斷向原告人和其的家人作出密集而極端的惡意行為,意圖騷擾、威嚇和破壞原告人的生活、福祉和事業。原告人與家人為了保護自己,已主動搬屋、放棄舊有的工作和與友人保持距離。惟被告入侵原告人的電郵帳戶,下載他的所有聯絡。另外,她更不時以電話滋擾原告人和其朋友。

原告人獲判勝訴,獲賠償合共946,673元,法官同時下令禁制葉繼續騷擾原告人及其家人。禁制令禁止被告或其他表/僱員作出下列行為:

  1. 導致或容許騷擾、滋擾或威脅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
  2. 導致或容許侵入屬於原告人的財產
  3. 進入、留在或前往以下地點的30米範圍之內:
    1. 原告人的住所;
    2. 原告人祖母的住所;
    3. 原告人的工作地方;
  4. 接近或聯絡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不論是直接或間接,透過電話、電郵或任何方法;
  5. 導致或容許印製、製作、流通、發佈、傳送、電郵、發送、或出版任何資料/資訊,對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作出誹謗性言論;
  6. 導致或容許何何人對原告人進行監視,或調查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侵權法能針對持續不斷又固執的纏擾者,為相關的受害人作出補救。然而,如果騷擾程度較輕,只為受害人帶來不快,就未必能帶來幫助。上述案例中,原告人的個人、私生活和工作,受到嚴重干擾,而在任何情況下,纏擾案中的受害人,都要考慮自己是否有能力、傾向、時間和資源去開展侵權訴訟。以此案為例,原告人便獲得法律緩助。

D. 實施禁制令

違反禁制令屬藐視法庭,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或監禁。一般來說,違反禁令很少會被判監。倘若被判令人士不遵守禁制令,而法庭用上所有其他方法亦不足以改善情況,才會向相關人士頒下拘押令,即要違反禁制令的人入獄。相反,下達禁制令的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承諾不再違反禁制令,而不是即時收監,尤其是違反禁制令的人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由於違反禁制令並非刑事罪行,警方不能因此拘捕任何人,除非違反禁制令的行為,本身屬刑事罪行,或警方需要作出拘捕,以防社會安寧被破壞。是否執行禁制令取決於原告人。原告人如要向法院申請執行禁制令或指控被告違反禁制令,就必須要發出所需文件,以傳召被告人返回發出禁制令的法庭應訊。

XI. 結語

2000年的 法改會報告 及2011年的諮詢文件中,都提及現行的刑事和民事法,均不足以保護受纏擾行為影響的受害人。現行的刑事罪行,主要針對已發生的行為。即使發現纏擾者的行為涉及前述提及的罪行特徵,是否要提出檢控,仍要視乎警方的決定,受害人的主導性相對較低。

展開侵權民事訴訟既花時間又複雜,一般來說,已超越普羅大眾所能負擔的範圍。聘用律師去開展民事訴訟非常昂貴,除非獲得法律援助,否則,大多數人都難以負擔民事訴訟的費用。民事訴訟申訴人能否獲得法援,則視乎個別人士的資產狀況是否合符資格和案件是否有勝算。即使申訴人的資產狀況合符資格,亦不確保能順利通過案情審查。

2011年的諮詢文件,很大程度上採納了2000年法改會提出的建議,把纏擾行為刑事化。概括而言,任何人若作出下列行為,建議都屬違反纏擾罪:

  1. 如做出一連串等同騷擾另一人的行為,而作出行為的人,知道或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會對該人士造成騷擾;
  2. 造成的騷擾嚴重至足以使另一人驚恐或困擾;
  3. 如果一名合理的人,持有與騷擾者相同的資訊時,亦會認為該一連串行為會對另一人造成騷擾,則做出該一連串行為的人便被視為應該知道其行為對另一人造成騷擾。

儘管政府認為應將纏擾行為刑事化,是邁出正面一步,外界亦關注纏擾法可能會被利用作打壓人權,如示威和結社權利,以至新聞自由。在草擬所需法律的同時,這些元素亦要一併考慮。不過,在香港實施有效的反纏擾法,相信還要等一段時間。

常見問題

1. 甚麼是纏擾行為?

目前,纏擾行為在本港並非刑事罪行,亦沒有詳盡定義。在現存法律下,個別纏擾行為可能觸犯了不同刑事罪行。自2000年起,社會認為應就纏擾行為進行法律改革。

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00年10月發表的纏擾行為報告書中,提到纏擾行為是「有計劃地不斷騷擾或煩擾他人的行為,而這些行為通常帶有性吸引或癡戀的意味」及「一個人在某段時間內不斷向另一人作出騷擾行為,不論該行為是主動或被動構成,只要是持續一段時間,便可被視為侵犯或纏擾他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2011年諮詢文件中建議,訂立反纏擾法應是為了「保護無辜者免受任何形式的騷擾而造成持續性的驚恐或困擾」。

纏擾行為可以涉及下列行為:

  • 不斷叫喊、叫嚷、詆譭、威脅或爭辯,令對方感到煩擾或受威嚇;
  • 持續打出默不作聲、謾罵或滋擾性電話;
  • 不斷致電某人的住所或工作地方;

想知道更多纏擾行為的例子,可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纏擾 > 甚麼是纏擾行為? 。

2. 我們前度戀人不斷打電話及傳短訊給我,令我深受困擾,更因此出現精神問題,需要看醫生。我的前度戀人有犯法嗎?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20條 或能為受電話纏擾的受害人帶來一定程度的保護。任何人如透過電報、電話或無線電報發出令人極為厭惡的訊息,或任何不雅、淫褻或具威脅性的訊息,均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被罰款1,000元及監禁兩個月。另外,同一條例下,任何人如傳送虛假訊息,旨在令他人造成煩擾、不便或不必要的憂慮,又或是無任何合理理由而持續地打電話,亦屬違法。

第20條 可擴展至智能手機通過網絡和社交網絡程式傳送的資訊,例如Whatsapp、 Line和Skype。

有時候,受害人持續收到電話,尤其是收到默不作聲的電話,會特別困擾,形成心理或生理上的傷害,特別是受害人正獨處和感到驚慌,其影響將會更甚。英國案例已經確立,獲認可的精神病等同身體傷害(但不包括驚慌、憂慮和驚恐),纏擾者可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想知道更多詳情,可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纏擾 > 在《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下可檢控纏擾者的罪名 > A. 與電話、訊息或電報相關的罪行 

3. 如果纏擾者沒有被刑事檢控,受害人可以怎樣做?

當纏擾者犯了民事過失,例如襲擊、恐嚇、擅闖地方或滋擾他人,受害人都可循民事途徑,起訴纏擾者侵權。

纏擾者的行為可同時涉及刑事罪行及侵權。刑事罪行是指整體上違反社會規範,犯罪者會被香港特區政府檢控。律政司專責刑事檢控,包括決定是否就某宗案件提出起訴。而侵權是民事過失,由被纏擾者行為侵犯的受害人提出起訴。是否可就侵權行為展開訴訟,完全取決於受害人。刑事檢控成功的話,犯罪者會受到懲處;而侵權民事訴訟成功,受害人則可獲得金錢補償,如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可能會重複發生,法院亦有可能准予頒下禁制令,防止被告再犯。

與纏擾行為有關民事訴訟的詳情,可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纏擾 > 民事訴訟程序 。

4. 如果有人違反禁制令,會有甚麼後果?

違反禁制令屬藐視法庭,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或監禁。違反禁制令很少會被判監。下達禁制令的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承諾不再違反禁制令,而不是即時收監,尤其是違反禁制令的人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由於違反禁制令並非刑事罪行,警方不能因此拘捕任何人,除非違反禁制令的行為,本身屬刑事罪行,或警方需要作出拘捕,以防社會安寧被破壞。是否執行禁制令取決於原告人。原告人如要向法院申請執行禁制令或指控被告違反禁制令,就必須要發出所需文件,以傳召被告人返回發出禁制令的法庭應訊。

如想知道更多,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纏擾 > 民事訴訟程序 > D. 實施禁制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