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猥褻暴露身體

如閣下在家中裸露身體,卻被鄰居從門窗看到,便有可能觸犯猥褻暴露身體的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8條 )。

此罪行採用「絕對法律責任」,即只要證明被告刻意暴露其身體,以及當時情形猥褻,則毋須確立被告有意獲取性滿足、羞辱他人或令人不快,被告亦已觸犯罪行。

XI. 偷窺及偷拍

如閣下偷窺或偷拍他人的私處,如性器官或臀部,不論該部位是否有內衣遮蔽,您將有可能觸犯以下罪行(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A.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在《普通法》下,作出任何下流、猥褻、冒犯、令人厭惡的行為,或進行有可能致使社會思想腐化、道德敗壞、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事,均屬犯罪。

控方必須證明至少兩人能目擊事發經過,而被告所犯之事亦必須在公眾人士確實有機會目睹的地方發生;這並不表示事發現場必定是公眾地方,只要該地點可讓公眾人士有機會目睹事發經過便可,例如面向公眾街道的露台,或面向公眾地方的私人房間,而當時房間大門沒有關上。

觸犯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

B.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如您在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2年(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3)條 )。

遊蕩是指任何人沒有實際目的或原因,在受管制的地方徘徊、逼留或流連。受管制的地方不一定是密閉地方。

根據法例,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指:

  1. 入口大堂、門廊、通道、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2.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3.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C.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偷窺或偷拍另一人的私處,將可視作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以致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而被檢控。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的言詞具恐嚇、辱罵或侮辱意味,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遭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7B(2)條)。

「公眾地方」是指任何公眾人士於當其時可以付費或其他方式,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而就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於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例如公眾可使用的洗手間、街道、可進入的花園及港鐵車站等。

「擾亂秩序」則指「不守規矩或帶有攻擊性」或「破壞公眾秩序或體統」。某種行為可否被界定為擾亂秩序,將涉及事實判斷,須由法庭於聆訊時處理。擾亂秩序的行為可包括偷拍另一名女子的裙底、企圖偷拍裙底或偷窺他人如廁等。

任何人的行為如對他人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或對某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而當事人在場,便屬破壞社會安寧。如有人擔心自己因襲擊、聚眾毆鬥、動亂、非法集結或其他滋擾行為而受傷害,亦表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庭會判斷有關行為是否可能破壞社會安寧,亦即考慮該種行徑有否可能觸怒普羅市民,但不會判斷社會安寧是否已遭到實際破壞。

個別行為是否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將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然而,法庭基於公眾對偷拍裙底的反應,一般會判斷社會安寧已可能遭到破壞。

XII. 侵犯私隱(閉路電視)

閣下或閣下的鄰居或許會基於保安理由,考慮在家門外安裝閉路電視,甚至已經安裝閉路電視,以監視門外情況。不過,假如閉路電視攝錄過量個別影像或有關個人的資料,使用閉路電視便可能觸犯香港法例 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已發出 《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 ,說明應否使用閉路電視,及如何負責任地使用,協助公眾了解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就收集個人資料的規定。請參考指引以取得更多資料。

XIII. 常見問題

1. 甚麼屬妨擾事故/滋擾?

任何持續或重覆的行為或事態不合理地嚴重干擾他人的住所,或干擾他人使用或享用該住所,均視作妨擾事故或滋擾。常見的妨擾事故,包括噪音、煙霧、塵埃或氣味、狗吠或滲水等。

如住客對鄰居造成滋擾,滋擾者可負上民事責任,因「私人滋擾」遭民事索償。部分滋擾亦屬法例訂明的滋擾,如閣下的鄰居作出法例訂明的滋擾行為,您可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

有關妨擾事故的詳情,可參閱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妨擾事故概述

2. 誰可提出滋擾訴訟?誰會遭起訴?

擁有絕對佔據物業權利的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如租客),便有權就滋擾提出訴訟。所謂絕對佔據物業的權利,是指閣下有權拒絕任何未經同意的人,使用或侵據閣下之物業。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的家人,雖然居住在受影響的物業,但由於他們亦是永久居民,只有「使用許可權」,故此沒有權提出訴訟。

另一方面,滋擾者很明顯須負上法律責任。即使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製造滋擾,但明知滋擾存在、有可能知道滋擾存在,或有可能知道滋擾有機會在其單位內發生,卻仍然任由滋擾持續,他亦須負上法律責任。

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允許」或「同意」滋擾者製造干擾亦須負上法律責任。如業主出租前已知悉有關滋擾存在,或如租約顯示業主有維修物業的責任,則業主和租客均須負上法律責任。

想知道更多詳情,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私人滋擾

3. 受妨擾事故影響的人,可獲得甚麼補償?

遭受滋擾的人可提出法律訴訟,就實際損失追討賠償。賠償通常包括維修費用、暫住其他地方的費用、物業貶值帶來的損失,以及因遭受滋擾而不能享受方便舒適的生活所造成的一般損失。

閣下亦可申請禁制令,禁止其他人繼續製造干擾。

如閣下因鄰居的滋擾而蒙受損失,而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便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滋擾者追討。

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無權發出禁制令,強制停止您的鄰居繼續作出干擾行為,因此,如滋擾持續,小額錢債審裁處便可能不再適合解決紛爭;屆時,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視乎申索金額而定)便可能較為適合。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補償及民事訟訴的資訊,請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私人滋擾 > D. 補償

4. 有沒有條例管制家居裝修所發出的噪音?

有。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任何人均不可在晚上7時至翌日早上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裝修工程。

不過,如住用處所的業主或租客使用手提機械用具作小型工程,則可獲豁免受限,但仍不得在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所發出擾人的噪音。

想知道更多,請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常見的滋擾行為:噪音

5. 我懷疑鄰居單位有滲水問題,影響到我的單位,我可怎樣做?

食物及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編印了 《DIY家居滲水簡易測試》小冊子 ,介紹偵測滲水源頭的方法,業主可參考此小冊子的檢測方法,與鄰居協力解決問題。

如果懷疑滲水源自樓上或毗鄰單位,應盡快與有關住戶商討,檢測滲水源頭及進行維修工程。

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維修大廈的共用地方,因此,如懷疑滲水源自大廈的共用地方,受影響的住戶可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求助。

假如業主無法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他可向食環署和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投訴。

有關滲水問題,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常見的滋擾行為:滲水 載有更多資訊。

I. 概論

香港的經濟活動一向充滿活力,幾乎可說是全民就業。這意味著很多家庭都必須把家務工作委託給家庭傭工處理。聘用家庭傭工最常見的形式是聘請兼職本地工人或全職的外籍家庭傭工。而後者大概是大部分香港家庭採用的方法。

儘管香港有為數甚多的家庭傭工,其中更有不少是在此謀生的外籍家庭傭工,但香港並沒有特定的法例專門規管有關他們的就業事項。香港法例 第57章《僱傭條例》 仍然是規管與就業有關事項的主要法例。本質上, 《僱傭條例》 涵蓋所有僱員,不論臨時、兼職或全職。它也涵蓋所有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簡單來說,家庭傭工與所有僱員一樣享有基本的僱員權利,例如法定假期、工資保障、加入工會而不受歧視的保障等。

就一般與僱傭事務相關的事宜,讀者可參考社區法網的「 勞資糾紛 」在這裡我們只會集中討論有關聘用家庭傭工的問題。

II. 聘用本地家庭傭工須知

基本上,本地家庭傭工享有 第57章《僱傭條例》 賦與所有僱員的同樣權利。即使該本地家庭傭工只是兼職工作,亦享有同樣的權利。然而,僱主經常忽略 一個有關僱傭事項的重要因素:傭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可能性。

試假設以下情形:一位本地家務助理每周幾次來到僱主家居,做一些清潔和家庭雜務;家務助理妥當完成工作;僱主準時付款;雙方合作愉快;聽起來簡單直接。但如果該家務助理在僱主的家受傷並向僱主索取賠償呢?更甚者,若然他的傷勢非常嚴重,甚至致命… 為保障各方,僱主是否應該購買保險以應對此類事件呢?

事實上,僱主不但應該購買此類保險,而是必須這樣做。香港法律強制規定僱主必須就其法律責任持有效的保險單,以保障因工作受傷的僱員。

根據香港法例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第40條 ,除非有關於任何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款額不小於該條例指明的適用款額,否則僱主不得僱用該僱員從事任何工作。此規定也適用於聘用本地兼職家庭傭工。

若僱主沒有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即屬違法,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市面上有保險人提供專為兼職家庭傭工而設的保險計劃,以每日、每週或每月為計算基礎。僱主應查詢及採用合適的僱員補償保險計劃,以遵守法律,並承保僱員受僱工作期間僱主可能承擔的責任,以保障其兼職家庭傭工。

III.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須知:引言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乃從外地「輸入」香港,因此其僱傭狀況與香港的普通僱員略有不同。因此,除了適用於一般僱傭關係的事務外,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亦必須注意以下各題目所列的事項。

IV. 聘用外傭的基本條件

有意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人士必須證明其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基本的要求是,聘用每一名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其家庭收入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 15,000 元。

有關聘用外籍家庭傭工資格的詳細資料,可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站:《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

VI. 規定最低工資

每位外籍家庭傭工有權收取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該規定最低工資現為每月港幣4,410元。標準僱傭合約第5條已述明:「僱主如沒有按本僱傭合約支付到期應付的工資可遭受刑事檢控」。

即使外籍家庭傭工同意接受較低的工資,僱主亦不可支付比規定最低工資較低的薪金。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第63C條,僱主若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350,000元及監禁3年。而由於僱主已藉標準僱傭合約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若其沒有履行合約亦可能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0,000元及監禁14年(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 第42條,)。若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同意以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支薪,則依據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雙方皆可能觸犯串謀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VII. 外傭從事其他職務

標準僱傭合約第4條述明:「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傭工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這也是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在香港工作時,入境事務處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違反逗留條件將引致外籍家庭傭工被刑事檢控及被遣送離開香港。而僱主若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換句話說,僱主不能要求其外籍家庭傭工到其父母家裡工作,即使他們可能只是住在隔壁。同樣地,閣下不能要求鄰居的外籍家庭傭工來您家兼職工作,即使您願意付錢,而該傭工亦樂意額外掙些錢。

相比之下,就本地兼職家庭傭工而言,並無此等限制。因此,僱主若需要兼職的家務工作,可考慮僱用本地家務助理。

VIII. 外傭只限處理家務職責

根據政府政策,外籍家庭傭工獲准進入香港就業,須受僱於與一位指定的僱主,並在其住所執行家務職責。

標準僱傭合約第4條指出,外籍家庭傭工須為僱主「料理家務」。此第4條也是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在香港工作時,入境事務處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違反逗留條件將引致外籍家庭傭工被刑事檢控及被遣送離開香港。而僱主若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但到底何謂「家務」呢?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述明:「傭工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這難道表示外籍家庭傭工不能到僱主住址以外的任何地方工作?即不能去超級市場買食物、不能到車房洗車、也不能把垃圾帶到收集站?那顯然是把對僱傭合約的詮釋扯得太遠了。根據隨附於標準僱傭合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家務職責包括:

  1. 家庭雜務;
  2. 煮食;
  3. 照料家中年老人士;
  4. 褓姆;及
  5. 照顧小孩。

這個職責列表大概不算很全面;但所謂「家務」的確可以是種類繁多的,因此也不可能期望《住宿及家務安排》能詳細列出所有種類的家務。到底一項工作的性質是否屬於「家務」,必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不管如何,某類職責即使需在僱主住所以外進行,如洗車、購買雜貨和接送僱主的孩子,亦應當被視作家務。值得一提的是,僱主不可要求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司機。標準僱傭合約已明確表示,駕駛並非家務職責。惟入境事務處亦可在特別情況下,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僱主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相關的特別許可。

僱主亦必須注意,外籍家庭傭工只可以在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指定的僱主住所工作。假設僱主擁有幾個住宅單位,他/她亦只能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在其中一個住宅工作。

IX. 住宿及膳食安排

A. 住宿安排

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必須居住在僱主的住所。換句話說,即使僱主願意另外付費,也不能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居住在另一個地方。

如外籍家庭傭工或僱主違反必須居住在僱主住所的承諾,日後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或該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時, 入境處會把其行為操守列為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絕其申請。而此情況亦屬於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

B. 膳食津貼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將與其僱主一起生活,因此僱主有責任向該傭工提供免費膳食。如果僱主沒有提供膳食,則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現時規定的膳食津貼為每月不少於港幣1,053元。

X. 保險

A. 強制性保險:僱員補償政策

香港法例強制規定,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承保僱主因僱員工作受傷而須負上的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第40條 ,除非有關於任何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款額不小於該條例所指明的適用款額,否則僱主不得僱用該僱員從事任何工作。此亦適用於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關係。

若僱主未有為其僱員購買合適的僱員補償保險,則可能已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B. 醫療及旅遊保險

除了強制性的僱員補償保險外,僱主亦應該為其外籍家庭傭工購買與其工作相關的保險,例如醫療及旅遊保險:

1. 醫療保險

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須負責支付該傭工的醫療費用及支出。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9條所述:「當傭工在…指明的受僱期內(但不包括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法例並無強制性規定僱主須為其外籍家庭傭工購買醫療保險,但僱主應認真考慮這樣做,一旦傭工發生醫療事故,雙方均可獲得較好的保障。

2. 旅遊保險

有些僱主在帶同子女或年長家人到內地或海外旅行時,也會帶同其外籍家庭傭工同行,以照顧該等子女或長者。

法例並沒有禁止外籍家庭傭工陪同其僱主到外地旅行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施加於外籍家庭傭工的逗留條件只會在該傭工身處香港時才對其有約束力。因此,如經雙方同意,外籍家庭傭工可陪同僱主離開香港。

然而,如果外籍家庭傭工跟隨僱主前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僱主應特別注意保險事項的安排。假如外籍家庭傭工在外地因工受傷,他/她可能可以按照當地的僱員補償法例向僱主作出申索。換句話說,家庭傭工可以選擇依據該國家的法律或香港的法律對僱主作出申索。因此,僱主應檢查原有的僱員補償保險單,看看是否包括傭工在國外工作而受傷的責任和賠償;如果它並不包括該等事項,僱主應考慮為家庭傭工另行購買相關保險,例如旅遊保險。

此外,僱主和外籍家庭傭工亦應遵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簽證要求,以及其法律和法規。

XI. 外傭因工受傷

如果家庭傭工在工作期間遇上意外,並嚴重受傷,僱主應儘快(及在保單規定的時間內)通知保險人。

如果家庭傭工在工作期間受傷,他/她可能有權對僱主索償。雙方當然可以嘗試自行解決有關糾紛;保險賠償金或許也足夠支付賠償。但如果雙方不能解決索償的糾紛,或索償不受保險保障,傭工可以選擇對僱主採取法律行動。如果僱主收到任何要求賠償的信件或 法院發出的傳訊令狀,應儘快通知保險人,並應尋求法律意見。

XII. 終止僱傭合約

A. 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合約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2條,外籍家庭傭工的受僱期為兩年,由以下其中一個日子開始計算:

  1. 由傭工到達香港當日起計;
  2. 與同一僱主簽訂上一份家庭傭工合約屆滿日期之後的一日;或
  3. 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傭工在香港逗留以按照僱傭合約開始工作之日起計。

不過,標準僱傭合約第10條亦指明: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可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合約。

B. 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在特殊情況下,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可在毋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丰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外籍家庭傭工:

  1.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3.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然而,僱主應當注意,即時解僱乃屬嚴重的處分。只有在傭工作出非常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在僱主多次警告而仍未能改善的情況下,即時解僱才適用。

外籍家庭傭工亦可在以下情況下,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受僱不少於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C.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若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關係在合約期滿前終止(不論藉給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或即時解僱)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必須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以一份 《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

若家庭傭工僱傭合約提前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只能在香港逗留不超過兩個星期。如果在逗留期限屆滿後,外籍家庭傭工仍未離開香港,則可能犯上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僱主不應做任何事以協助外籍家庭傭工逾期留港,例如同意不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僱傭合約已提前終止。此等行為可能已構成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若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D. 其他付款、權利及福利

假若僱傭合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享有任何僱員根據 第57章《僱傭條例》 所享有的相同保障。例如,該傭工有權獲得:

  1.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2. 代通知金(如適用者);
  3.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4.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法定假期;及
  5.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者)。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乃從外地「輸入」香港,因此僱主有責任在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免費提供回程機票將其送回原居地。

此外,僱主並須提供每天港幣100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由外籍家庭傭工離開香港當天至其抵達原居地的一天為止)。這將視乎由香港至該傭工原居地最直接的路線所需時間而定。一般來說,以來自亞洲地區的外籍家庭傭工來說,一至兩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應已合理及足夠。

至於僱主應提供沒有日期限制的機票,還是固定日期的機票,則無此限制,僱傭雙方可自行協議。有些僱主和外籍家庭傭工可能會同意以金錢代替機票。法律並不禁止這種做法。但是,僱主應確保以文字記錄此等安排,以減少將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E. 續約

如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同意續約,該傭工仍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休假7天,費用由僱主支付。

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必須向該傭工提供一張雙程機票。

F. 入境事務處持有的「黑名單」?

坊間流傳,入境事務處持有一份在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方面有不良記錄的僱主「黑名單」,例如短時間內解僱許多傭工的、違反標準僱傭合約的、干犯《僱傭條例》而被定罪的等等。入境事務處當然保留了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就業記錄;當然也可以輕易地檢閱個別僱主在這方面的記錄。但若說所謂「黑名單」內的僱主將自動被禁止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就似乎太誇張了。入境事務處處長擁有廣泛的酌處權評估每宗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亦會就每宗申請個案作出獨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