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是否已婚夫婦才可以領養兒童?

領養兒童可由單一申請人作出,又或由一對夫婦以配偶的身分共同提出,有意領養的人,必須向區域法院作出申請。不過,法院不會頒布領養令,授權單一的申請人領養幼童,除非該申請人是該幼童的父親或母親;或是該幼童的親屬,並年滿21歲;或是該幼童的父/母之配偶;或年滿25歲。

另外,除非法院認為有特殊情況,適宜採取例外措施,否則法院不會頒布領養令,授權單一的男性申請人領養女性幼童。

有關領養申請的更多詳情,可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領養兒童及寄養 > 申請領養 。

2. 在甚麼情況下,法院會頒布領養令?

頒布領養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法院在顧及幼童的年齡和理解力下,考慮了該幼童的意願和意見,認為頒布領養令符合該幼童的最佳利益;
    2. 依照 《領養條例》 需要表示同意的人士(而其同意未被免除)已經同意頒布領養令,並且明白該命令的性質及法律效力;尤其是身為父母者,必須明白頒布領養令會永久剝奪其作為父母的權利(繼父/繼母領養者除外)。另外,該同意只可在幼童出生四星期後才可給予;
    3. 領養申請人並無因領養而曾經收取或同意收取任何款項或報酬;
    4. 已遵守 《領養條例》 第5AA條 或 27(3)條 (視乎情況而定)的規定,而社會福利署署長亦已考慮警務處處長提供的資料,認為申請人適合獲頒領養令。

想知道更多詳情,可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領養兒童及寄養 > 交託幼童予領養父母 。

3. 在法律上,被領養的兒童是否會被視為親生子女一樣?

領養令一經頒布,受領養人的地位,將如同領養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

領養令一經頒布後,若領養人、受領養人或其他人去世,而沒有就其財產立下遺囑,分配該財產時,應視受領養人為領養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而非其他人所生的子女。

有關領養令的法律效力,可參閱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領養兒童及寄養 > 領養令的法律效力 。

4. 我是寄養父母,我可以領養寄養在我家的孩子嗎?

「寄養」是有別於「領養」的。寄養父母並不是寄養兒童的監護人,他們既不享有領養父母的權利,也不負有領養父母的責任。

寄養父母無權向法院申請寄養兒童的管養令,除非社會福利署署長代表他們申請。

有關寄養安排的更多資訊,可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領養兒童及寄養 > 寄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