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是否已婚夫婦才可以領養兒童?
領養兒童可由單一申請人作出,又或由一對夫婦以配偶的身分共同提出,有意領養的人,必須向區域法院作出申請。不過,法院不會頒布領養令,授權單一的申請人領養幼童,除非該申請人是該幼童的父親或母親;或是該幼童的親屬,並年滿21歲;或是該幼童的父/母之配偶;或年滿25歲。
另外,除非法院認為有特殊情況,適宜採取例外措施,否則法院不會頒布領養令,授權單一的男性申請人領養女性幼童。
有關領養申請的更多詳情,可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領養兒童及寄養 > 申請領養 。
2. 在甚麼情況下,法院會頒布領養令?
頒布領養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想知道更多詳情,可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領養兒童及寄養 > 交託幼童予領養父母 。
3. 在法律上,被領養的兒童是否會被視為親生子女一樣?
領養令一經頒布,受領養人的地位,將如同領養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
領養令一經頒布後,若領養人、受領養人或其他人去世,而沒有就其財產立下遺囑,分配該財產時,應視受領養人為領養人在合法婚姻中所生的子女,而非其他人所生的子女。
有關領養令的法律效力,可參閱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領養兒童及寄養 > 領養令的法律效力 。
4. 我是寄養父母,我可以領養寄養在我家的孩子嗎?
「寄養」是有別於「領養」的。寄養父母並不是寄養兒童的監護人,他們既不享有領養父母的權利,也不負有領養父母的責任。
寄養父母無權向法院申請寄養兒童的管養令,除非社會福利署署長代表他們申請。
有關寄養安排的更多資訊,可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領養兒童及寄養 > 寄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