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在與性相關的案件中,如受害人未滿16歲,而被告聲稱是得到受害人同意而作出有關行為,這是抗辯理由嗎?

不是。 《刑事罪行條例》 部分條文的目的是要保護16歲以下人士;例如 第122條 (猥褻侵犯)訂明,年齡在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是不能給予同意進行條文所指的罪行。任何人與16歲以下人士進行性活動,即使沒有進行性交,而該名16歲以下人士表示同意,亦屬違法;聲稱不知道有關人士的年齡不可成為抗辯理由。

同樣地,「與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及「與16歲以下女童性交」罪,「取得對方同意」亦不是抗辯理由,被告亦不能以聲稱不知道女童的年齡作為抗辯理由。

想了解法例如可保護兒童免受性侵犯,可參考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保護兒童及兒童福利 > 性侵犯兒童

2. 少年法庭有甚麼特點?

少年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針對兒童或少年人的刑事案件,但殺人罪行除外。少年法庭旨在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非純粹施予制裁。

少年法庭處理案件的大前題是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因此聆訊都是閉門進行。任何有關少年法庭的法律程序或上訴法律程序的報道(不論書面或廣播),均不得揭露被告的身分或導致被告的身分有可能被識別;但法庭亦可因公正目的,免除有關揭露身份的限制。法庭決定是否容許披露被告身分,將視乎個別個案的情況而定。

想知道更多有關少年法庭的資訊,可瀏覽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保護兒童及兒童福利 > 向兒童展開法律訴訟 > B. 少年法庭

3. 如果兒童受父母虐待,誰可照顧他們?

少年法庭可自行動議,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兒童或少年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並委任社署署長擔任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法庭亦可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士是否其親屬亦可;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除此之外,法庭也可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甚至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委任的人士監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限。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容許警員及社工採取行動,向需要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提供保護。

想了解更多,可參閱 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保護兒童及兒童福利 > 管養和監護兒童

4. 我的女兒遭受性侵犯,我不想她出庭作供,擔心她憶述案發經過時心靈會再受創。

兒童受害者遭受暴力對待或性侵犯,要在法庭面對施虐者,並接受傳統的刑事盤問過程,對他們而言恰如煎熬,因此必須保護他們,以保障他們的權益。本港有條例為部分遭受性侵犯或暴力對待的兒童和少年受害人,在法庭擔任控方證人時,可獲某些保障,免於接受傳統的法律審訊程序,包括容許兒童(被告除外)以「電視直播聯繫」方式作供及接受盤問,或以預錄影像作為聆訊證供。有關安排的目的是要減低受害人作為控方證人,在作供時再次承受創傷,雖難免削弱被告的權利,但影響有限,而在保護兒童權益的前題下,亦言之成理。

想知道更多,可參考兒童及青少年事宜 > 保護兒童及兒童福利 > 聆訊期間保護兒童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