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保險
A. 強制性保險:僱員補償政策
香港法例強制規定,僱主必須持有有效的保險單,承保僱主因僱員工作受傷而須負上的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第40條 ,除非有關於任何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款額不小於該條例所指明的適用款額,否則僱主不得僱用該僱員從事任何工作。此亦適用於有關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關係。
若僱主未有為其僱員購買合適的僱員補償保險,則可能已干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B. 醫療及旅遊保險
除了強制性的僱員補償保險外,僱主亦應該為其外籍家庭傭工購買與其工作相關的保險,例如醫療及旅遊保險:
1. 醫療保險
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須負責支付該傭工的醫療費用及支出。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9條所述:「當傭工在…指明的受僱期內(但不包括傭工出於自願及基於個人理由離開香港期間)生病或受傷,無論是否因受僱而引致,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包括診症費用、住院費用及牙科急診」。
在這種情況下,雖然法例並無強制性規定僱主須為其外籍家庭傭工購買醫療保險,但僱主應認真考慮這樣做,一旦傭工發生醫療事故,雙方均可獲得較好的保障。
2. 旅遊保險
有些僱主在帶同子女或年長家人到內地或海外旅行時,也會帶同其外籍家庭傭工同行,以照顧該等子女或長者。
法例並沒有禁止外籍家庭傭工陪同其僱主到外地旅行及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施加於外籍家庭傭工的逗留條件只會在該傭工身處香港時才對其有約束力。因此,如經雙方同意,外籍家庭傭工可陪同僱主離開香港。
然而,如果外籍家庭傭工跟隨僱主前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僱主應特別注意保險事項的安排。假如外籍家庭傭工在外地因工受傷,他/她可能可以按照當地的僱員補償法例向僱主作出申索。換句話說,家庭傭工可以選擇依據該國家的法律或香港的法律對僱主作出申索。因此,僱主應檢查原有的僱員補償保險單,看看是否包括傭工在國外工作而受傷的責任和賠償;如果它並不包括該等事項,僱主應考慮為家庭傭工另行購買相關保險,例如旅遊保險。
此外,僱主和外籍家庭傭工亦應遵守目的地國家或地區的簽證要求,以及其法律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