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 寵物主人的責任

A. 注射疫苗及領取狗隻牌照

根據 第421章《狂犬病條例》 ,狗主須履行一系列的法律責任,包括為飼養五個月大或以上的狗隻向漁護署申領牌照,並帶同牠前往獸醫診所注射預防狂犬病疫苗( 第421A章《狂犬病規例》 第20 及 23條 )。規例 第22(1)條 列明,狗隻須每三年注射預防疫苗一次,同時更新有效牌照。若飼養的狗隻沒有領牌,狗主便會觸犯法例,可被罰款10,000元( 《狂犬病規例》 第20(2)條 )。

B. 令狗隻受控

狗主有責任確保自己的犬隻在其控制範圍之內。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3條 ,任何大小的狗隻,若要在公眾地方(郊野公園和海中游泳時除外)出現,必須要繫上狗帶或以其他方式受控。假若狗隻重20公斤或以上(大型狗隻),任何人如果沒有為牠綁上長度不逾2米的狗帶,或以不多於1.5米長的狗帶將牠綁在固定物處,即屬犯法( 第167D章《危險狗隻規例》 第9(3)條 )。

狗隻束上狗帶的方式,以不構成公共威脅或對其他犬隻與動物造成危險為原則。在郊野公園或在大海中游泳的狗,則毋須一定要繫上狗帶( 《危險狗隻規例》 第9(2)條 )。若飼養的大型犬隻未能有效受控或繫上合適的狗帶,狗主將觸犯法例,可被罰款25,000元或監禁3個月( 《危險狗隻規例》 第9(3)條 )。

C. 狗隻咬人

若有飼養的狗隻咬人,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4(1)條 ,狗主必須即時向警署舉報,並將狗隻隔離,等候警署主管人員進一步指示(基於狂犬病風險)。任何人違反上述指引,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4(2)條 ,可被罰款10,000元。 第25(1)條 列明,狗主如未能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隻咬人,等同干犯刑事罪行,可處罰款10,000元。然而, 第25(2)條 列明,狗主如能證明狗隻是受到被咬者或第三者蓄意激怒而作出襲擊,便能作抗辯理由。任何人如發現危險狗隻,也可以向裁判官投訴,根據 第167章《貓狗條例》 第5條 ,裁判官會考慮是否需要頒下命令,安排狗隻人道毀滅或接受更有效的控制。

若狗主已知或合理地預見自己的狗隻有潛在危險,他們便負有「謹慎責任」,一旦疏忽看管狗隻,導致牠襲擊其他動物或人類,狗主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動物已被馴服,但作出反常舉動,即狗主只有在罕見的情況下,才需要負上責任。

即使在某些情況下,狗主沒有疏忽照顧自己的狗隻,但若他早已預見狗隻具有攻擊性,而最終狗隻咬傷人,狗主亦要承擔責任。不過,狗隻有時會有輕咬或抓東西的習慣,這並不等於牠有襲擊傾向,所以當牠玩耍或興奮時咬東西或抓東西,並不會被視為具有攻擊性。

當事人要先證明狗主知道狗隻相當可能具危險性,才可要求狗主因疏忽而負上法律責任。「知情」的最佳證據,是狗隻過往曾有類似行徑。

要進一步了解狗主因狗隻咬人或其他動物而有機會負上的法律責任,請詳閱另一題目「 鄰舍糾紛 」。

D. 為狗隻善後清潔

任何狗主讓狗隻在公共地方或樓宇公共空間內隨意便溺,而不妥善清理污物,可被罰款5,000元。( 第132BK章《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 第13條 )

E. 遺棄寵物是違法行為

若漁護署職員發現有看似走失或可能具破壞力的貓狗在街上流連,而當時並沒有人管束,職員可把動物捉走,帶返漁護署動物管理中心羈留。中心內的職員會檢查動物晶片或以其他方法辨識牠們。在可行情況下,漁護署會聯絡飼主領走動物,屆時,署方會向飼主收取相等於扣押與餵飼動物所需成本的動物羈留所費用( 第168章《動物羈留所條例》 第2條 )。被羈留的動物,若於96小時內無人認領,會被視為流浪動物或被飼主遺棄( 《狂犬病條例》 第22(5)條 )。根據 《動物羈留所條例》 第4(2)條 ,被遺棄而無人認領的動物或會被人道毀滅。根據 《狂犬病條例》 第22(1)條 ,遺棄動物是嚴重罪行,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或監禁六個月。

F. 餵飼流浪動物

餵飼流浪動物並不犯法,但餵飼後留下一地食物殘渣,就可被視為亂拋垃圾。為保護野生動物,根據 第170B章《1999年禁止餵飼野生動物公告》 ,在郊野公園餵飼野生動物則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