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民事訴訟程序

當纏擾者犯了民事過失,例如襲擊、恐嚇、擅闖地方或滋擾他人,受害人都可循民事途徑,起訴纏擾者侵權。

纏擾者的行為可同時涉及刑事罪行及侵權。刑事罪行是指整體上違反社會規範,犯罪者會被香港特區政府檢控。律政司專責刑事檢控,包括決定是否就某宗案件提出起訴。而侵權是民事過失,由被纏擾者行為侵犯的受害人提出起訴。是否可就侵權行為展開訴訟,完全取決於受害人。刑事檢控成功的話,犯罪者會受到懲處;而侵權民事訴訟成功,受害人則可獲得金錢補償,如有證據證明侵權行為可能會重複發生,法院亦有可能准予頒下禁制令,防止被告再犯。

在刑事訴訟中,控方提出的證據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即要在完全確定下,方可將被告定罪。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較刑事案件的標準為低,視乎可能性的權衡,即較有可能發生。由於舉證標準較低,即使涉案的人在刑事案中被判無罪或沒有被起訴,原告人在起訴犯錯人侵權時,亦有機會勝訴。

然則,民事訴訟亦有不少缺點。整個訴訟過程緩慢且成本昂貴,過程中亦有很多機會不斷延後,這十分關乎受害人是否有充足的時間、能力和資源去開展訴訟。

A. 侵權恐嚇

侵權恐嚇涉及蓄意造成的非法脅迫。被告向受害人提出要求,通常帶有脅迫性和非法的威脅,藉以要求受害人答允其要求。所指的要求,必然是特意針對某一人,同時意圖強迫該人士作出本應毋須做的行為,或制止對方作出本應有法律權利做的行為。要證明被告侵權恐嚇,必須要證明當事人是因受脅迫及非法威脅而就範,而被告在作出要求時,被告已知或應知道如果對方答允要求,會令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而被告亦有意令受害人受損。

倘若被告向原告人或第三者作出恐嚇,迫使原告人或第三者作出某種行為,或制止作出某些行為,以達成被告的意願,並令原告人受傷,就是侵權。侵權訴訟能為纏擾行為中的受害人帶來多少補償,並不確定,受害人要證明纏擾者是有意脅迫受害人進行或制止對方進行某種行為。如果纏擾者是在受害人身邊閒蕩,並不足以構成脅迫。不過,即使沒有附帶脅迫,亦可能是威脅,同樣,即使被告行為帶有脅迫性,如果他/她沒有要求受害人進行某些行為,或制止對方進行某種行為,亦不算侵權。只有被告以非法手段進行的脅迫,才算作侵權。

B. 侵犯他人的侵權行為

倘若被告蓄意或魯莽地令受害人害怕,會即時受到非法武力對待,便屬襲擊。不過,纏擾者的舉動或言詞,如果沒有令受害人感到即時受暴力威脅,都不算是襲擊。譬如說,跟蹤受害人或在受害人住所外遊蕩,辱罵和煽動受害人,一般都不等同襲擊。

毆打是一個人實質使用非法武力。只要證明某人曾對另一人施以武力,便屬毆打,毋須證明該人當時是否有意圖傷害對方,或該接觸有否令原告人受傷。只要上述元素都獲得證實,不論被告使用的武力屬輕屬重,都可構成侵權。若纏擾者在未得受害人同意或在沒有合法理由之下,單單是觸摸受害人,也可被起訴。如遇上纏擾者威脅要以武力對待受害人,或對受害人動粗,侵權法便適用。不過,纏擾者可能只是不斷打電話、或持續跟蹤或出言不遜,這並不是毆打,因為纏擾者與受害人沒有身體接觸。同樣而言,如纏擾者單單是向受害人發表厭惡性言論,或在對方寓所或工作地方外造成滋擾,都不算是侵犯他人。

C. 騷擾構成的侵權行為

騷擾構成的侵權,意思是被告持續向另一人作出某些行為,而他/她明知或應該知道這些行為會使當事人擔心,造成對方情緒困擾和憤怒。騷擾構成的侵權行為與侵權恐嚇的性質相近,可視為侵權恐嚇的延伸和發展。兩者最主要分別,在於侵權恐嚇的對象有因脅迫就範,而騷擾構成的侵權,被告不一定威嚇成功。另一分別是,侵權恐嚇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令受害人受損,而騷擾構成的侵權,則著眼於被告的行為會令受害人擔心,為對方帶來情緒困擾和憤怒。

其中一個有關騷擾構成的侵權行為,可參考 劉達偉訴葉麗娟案 ,法官陳健強指出,由騷擾引起的侵權行為是一個人作出一連串行為,不論是言詞或行動、直接或通過第三者,以持續不斷的方式進行,而他應該合理知道這些行為會導致另一人擔心,造成對方情緒困擾或憤怒。

案中原告人與被告結束一段短暫的親密關係。但六年來,被告人不斷向原告人和其的家人作出密集而極端的惡意行為,意圖騷擾、威嚇和破壞原告人的生活、福祉和事業。原告人與家人為了保護自己,已主動搬屋、放棄舊有的工作和與友人保持距離。惟被告入侵原告人的電郵帳戶,下載他的所有聯絡。另外,她更不時以電話滋擾原告人和其朋友。

原告人獲判勝訴,獲賠償合共946,673元,法官同時下令禁制葉繼續騷擾原告人及其家人。禁制令禁止被告或其他表/僱員作出下列行為:

  1. 導致或容許騷擾、滋擾或威脅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
  2. 導致或容許侵入屬於原告人的財產
  3. 進入、留在或前往以下地點的30米範圍之內:
    1. 原告人的住所;
    2. 原告人祖母的住所;
    3. 原告人的工作地方;
  4. 接近或聯絡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不論是直接或間接,透過電話、電郵或任何方法;
  5. 導致或容許印製、製作、流通、發佈、傳送、電郵、發送、或出版任何資料/資訊,對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作出誹謗性言論;
  6. 導致或容許何何人對原告人進行監視,或調查原告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個人資料。

侵權法能針對持續不斷又固執的纏擾者,為相關的受害人作出補救。然而,如果騷擾程度較輕,只為受害人帶來不快,就未必能帶來幫助。上述案例中,原告人的個人、私生活和工作,受到嚴重干擾,而在任何情況下,纏擾案中的受害人,都要考慮自己是否有能力、傾向、時間和資源去開展侵權訴訟。以此案為例,原告人便獲得法律緩助。

D. 實施禁制令

違反禁制令屬藐視法庭,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或監禁。一般來說,違反禁令很少會被判監。倘若被判令人士不遵守禁制令,而法庭用上所有其他方法亦不足以改善情況,才會向相關人士頒下拘押令,即要違反禁制令的人入獄。相反,下達禁制令的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承諾不再違反禁制令,而不是即時收監,尤其是違反禁制令的人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由於違反禁制令並非刑事罪行,警方不能因此拘捕任何人,除非違反禁制令的行為,本身屬刑事罪行,或警方需要作出拘捕,以防社會安寧被破壞。是否執行禁制令取決於原告人。原告人如要向法院申請執行禁制令或指控被告違反禁制令,就必須要發出所需文件,以傳召被告人返回發出禁制令的法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