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1. 可以在公共房屋飼養寵物嗎?

從2003年8月1日起,公屋住戶已全面禁止養狗。然而,在法例實施之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若體重少於20公斤,則能繼續保留至自然身故。

房屋署亦批准公屋住戶飼養小型家居寵物,包括已閹割的貓,但不可飼養野生入口動物和農畜。

想了解詳情,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可以飼養甚麼類型的寵物? > A. 在公共房屋飼養寵物 。

2. 我如何知悉私人樓宇是否禁止飼養寵物?

在私人樓宇內,只要沒有違反大廈公契,飼養寵物均屬合法。大廈公契是大廈落成後,由大廈發展商與第一手買家簽訂的文件。如果公契內沒有列明飼養寵物事宜,一般都可視為可飼養寵物。如果大廈禁止飼養寵物,公契必須明確指出;若有住戶因為飼養寵物而違反公契守則,業主立案法團可對違規者興訟追究。

不過,若私人屋苑住戶因飼養寵物而其他住客構成嚴重滋擾,即使大廈公契批准飼養寵物,該寵物主人亦要就滋擾負上責任。

有關私人樓宇飼養寵物的法律事宜,請參閱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可以飼養甚麼類型的寵物? > B. 私人樓宇與寵物 。

3. 如果我的狗咬了人,我該怎麼辦?

若閣下飼養的狗咬人,作為狗主,閣下必須即時向警署舉報,並將狗隻隔離,等候警署主管人員進一步指示(基於狂犬病風險)。任何人違反上述指引,可被罰款。

如閣下如未能採取所有合理措施避免狗隻咬人,亦等同干犯刑事罪行,可處罰款。任何人如發現危險狗隻,可以向裁判官投訴,裁判官會考慮是否需要頒下命令,安排狗隻人道毀滅或接受更有效的控制。

若閣下疏忽看管狗隻,導致牠襲擊其他動物或人類,閣下都要承擔民事責任。即使閣下在控制狗隻時沒有疏忽,但若您早已知道狗隻可能作出攻擊,而牠最終咬傷人,閣下亦要承擔責任。

如想了解更多,請參閱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寵物主人的責任 > C. 狗隻咬人 。

4. 我想開設寵物店,有甚麼要注意嗎?

根據第139B章《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任何人若要經營動物售賣生意,必須先獲得牌照。售賣動物的場所亦要持牌。

漁護署簽發牌照時,會要求申領牌照的動物售賣商符合一系列有關動物健康和福利的條件,例如動物的基本圍封、畜舍提供的設施和戶外範圍,都要符合署方標準。售賣任何帶病動物均屬違法。
根據《 公眾衞生 ( 動物及禽鳥 ) ( 動物售賣商 ) 規例》 第5(3)條,動物售賣商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 在合法場所售賣的狗隻,都須要在皮膚下植入列有個別編號的晶片。
  2. 出售動物前,超過五個月大的狗隻不單要植入晶片,而且須領有漁護署簽發的狗隻牌照。
  3. 在寵物店和繁殖場的處所內須備有掃描器,讓買主隨時在選購狗隻期間,讀取晶片資料。
  4. 所有狗隻在合法出售前,必須先注射防止犬瘟熱、犬病毒性出血性腸炎和犬病毒性肝炎疫苗。動物售賣商亦要保留(由獸醫簽發)相關的證明書,內裡註明狗隻的辦識碼。同樣地,所有出售的貓隻,亦應接種貓瘟及貓流行性感冒的防疫注射。

有關開設寵物店須遵守甚麼法例,可參考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關於寵物店,我有甚麼法律權利?

5. 甚麼行為可構成殘酷對待動物?

一般來說,要成功檢控某人殘酷對待動物,控方必須證明動物曾經受過不必要的痛苦,但毋須證明痛苦是持續發生、或已造成嚴重的後果,亦毋須證明犯案者有虐畜意圖。只要證明一般合理人士意識到該行為可能會為動物帶來不必要的痛苦,會因此調整自己的行為,便足以入罪。若動物飼主沒有合理地履行照顧寵物的責任,任由他人殘酷對待其寵物而不保護牠,飼主亦屬違法。

如閣下想知道更多,請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殘酷對待動物 。

我將移民海外,除了送走狗狗之外,我還可以怎辦?

與其把狗狗留下,閣下可以考慮讓牠跟您一起移民。海外國家對進口寵物有個別要求,不少國家會要求飼主提前安排及為動物注射疫苗。在香港,數間商業公司能提供物流安排,協助把寵物運到海外。如飼主真的未能帶同寵物離港,或是將會永久移居海外,他便需要更仔細地與在港的親友商討,為寵物安排新居。由於寵物已習慣居於私人家中,建立了安全感,選擇將寵物送往過份擠逼的動物庇護所,通常不是對寵物的最佳選擇。若把寵物交到網上認識的陌生人手中,最終有機會導致寵物被遺棄或被囚禁在貓狗繁殖場。

想了解更多,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寵物相關法例 > 外遊與寵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