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常見的滋擾行為:滲水

滲水是香港多層式大廈常見的滋擾行為。

滲水不但對受影響業主和佔用人造成滋擾和不便,更有可能破壞大廈建築物的結構。

業主應留意自己的單位有否滲水,亦要留意有否受其他單位滲水影響。

A. 滲水的常見成因是甚麼?

滲水的常見成因包括:

  • 樓上、毗鄰或本身單位的排水管漏水;
  • 樓上、毗鄰或本身單位的供水管漏水;
  • 樓板防水層或浴缸封邊殘損;及
  • 污水或雨水經由天台∕外牆滲入。

B. 怎樣查出滲水的源頭?

業主有責任維修及管理其物業,包括查出滲水源頭。如滲水發生在私人物業,業主應先查出原因,如情況許可,便應與相關住戶和業主合作,進行維修。

食物及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編印了 《DIY家居滲水簡易測試》小冊子 ,介紹偵測滲水源頭的方法,業主可參考此小冊子的檢測方法,與鄰居協力解決問題。

如業主偵測不到滲水的源頭,便應直接聘請建築技術人員或持牌水喉匠,鑑定滲水原因,盡快修理。

C. 如何處理滲水糾紛?

如果懷疑滲水源自樓上或毗鄰單位,應盡快與有關住戶商討,檢測滲水源頭及進行維修工程。

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維修大廈的共用地方,因此,如懷疑滲水源自大廈的共用地方,受影響的住戶可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求助。

業主在必要時更可聘請建築和法律顧問,根據大廈公契內容要求負責人士解決滲水問題,甚至提出索償,或因遭受私人滋擾提出禁制令(詳情請參考G. 涉及滲水事故的民事訴訟,原告人須提交甚麼證明?)

假如業主無法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他可向食環署和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投訴。

D. 食環署和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

2006年中,食物及環境衛生署(食環署)和屋宇署成立聯合辦事處,處理須由政府介入的滲水事故。

聯合辦事處提供一站式服務,處理樓宇滲水投訴,負責執行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的相關條文,制止滲水情況。

如有需要,聯合辦事處會轉介個案予屋宇署或水務署,作出相應行動;例如屋宇署會按香港法例 第123章《建築物條例》 ,處理樓宇及排水渠失修問題;而水務署則按香港法例 第102章《水務設施條例》 ,制止浪費食水的情況。

E. 聯合辦事處處理住宅滲水投訴的程序

聯合辦事處收到滲水投訴後,會於6個工作天內聯絡投訴人,安排現場視察滲水情況。

聯合辦事處會評估滲水是否牽涉公眾衛生妨擾、是否影響大廈結構安全或涉及浪費食水。

假如聯合辦事處認為個案涉及違例,處方人員可進行基本測試,如檢測單位內的喉管和衛生設備,並按需要聯繫樓上或毗鄰單位的住戶,進行更多測試,如色水測試、水錶流量測試、喉管反向壓力測試及濕度監測等,以調查滲水源頭。

如業主或租客拒絕合作,聯合辦事處可向法庭申請手令進入單位,但調查過程便會因此延長。

如初步檢測不能找出滲水源頭,聯合辦事處便會委聘顧問公司進行更多測試。顧問公司會視乎個別情況,以更深入的方法測試滲水源頭,包括地台蓄水測試、牆身灑水測試、水錶流量測試、喉管反向壓力測試、天台蓄水測試及濕度監測等。

如有關業主或住戶願意合作,調查通常可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並將結果通知投訴人。若未能於90個工作天內完成調查,聯合辦事處會以書面告知投訴人調查進展。

F. 聯合辦事處怎樣減輕滲水帶來的滋擾?

聯合處事處獲授權執行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的相關條文;證實滲水源頭後,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有關人士在通知指明的期限內減輕滋擾情況,否則可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另加每日罰款200元《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27(3)條及附表9)。

如個案危害大廈的結構安全或涉及浪費食水,聯合辦事處會按需要將個案轉介至屋宇署或水務署,作出跟進行動。

聯合辦事處亦可向法庭申請「妨擾事故命令」,命令有關人士減輕滋擾情況。任何人沒有遵照法庭命令會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另加每日罰款450元(《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第127(7)(a)條 及 附表9 )。

G. 涉及滲水事故的民事訴訟,原告人須提交甚麼證明?

原告人根據普通法就滲水滋擾事故提出民事訴訟時,必須證明(1)滲漏源自被告人的物業;及(2)被告人對其物業滲水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

所謂「認知」,可分為被告確實知悉事故(實質認知),及被告若有正常及合理地留意事件,理應知悉事故(推定認知)。

原告人有舉證責任,在可能性的權衡下,證明滲漏源自被告的物業;被告人則不用證明滲漏源頭不在其單位,亦不用證明他沒有做成滋擾。

只有確立被告人對滲漏有實質認知或推定認知,以及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採取補救行動,被告人才須賠償原告人。如您的鄰居延遲告知您的單位可能是滲水源頭,除非您對滲水有實質或推定認知,否則只有在他投訴後,您才有責任賠償滲水導致的損失。

VIII. 常見的滋擾行為:冷氣機滴水

冷氣機會製造冷凝水;絕大部分型號的冷氣機均須安裝滴水盤,並接駁去水喉管,以排走冷凝水。滴水盤欠缺妥善保養,便會出現滴水問題,大雨或颱風更可能加劇滴水問題。

A. 民事責任

冷氣機滴水如構成嚴重和不合理的滋擾,影響樓下住戶享用其單位,便會構成妨擾。

B. 刑事責任

根據香港法例 第132章《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從任何處所內的通風系統(如冷氣機)排放廢水,不論是否污水,其方式足以構成法例訂明的妨擾事故。

C. 尋求協助

冷氣機滴水導致的妨擾與環境衛生相關,因此由食環署負責處理。如您發現有冷氣機滴水,可向食環署投訴。

不過,在公共屋邨(食肆除外)發生的冷氣機滴水事故,則由房屋署負責處理。如滴水事故發生在房委會的屋苑,閣下應聯絡屋苑的管理處作跟進。

IX. 侵佔他人土地

新界村落的鄰舍糾紛通常涉及邊界問題。新界土地有時沒有清楚劃分邊界,閣下的鄰居可能侵佔了您的土地,而他並不知情;有時,鄰居可能故意將劃分邊界的欄柵放置在閣下的土地上,以「偷取」土地,在此情況下,閣下便可控告鄰居侵佔他人土地。

A. 甚麼是侵佔他人土地?

任何人如沒有獲得批准,故意進入或停留屬於他人的土地上,或直接放置任何物品在該土地上,便屬侵佔他人土地。

侵佔他人土地的例子包括:

  1. 踏足他人土地;
  2. 在他人土地上駕駛;
  3. 佔據他人土地;
  4. 將土地佔有人逐出該土地;
  5. 拆卸或破壞在他人土地上永久存在的物件;
  6. 在他人土地上停泊車輛;及
  7. 在自己土地豎立的物件侵佔鄰居土地的上空,或容許已豎立物件侵佔他人土地的上空,例如懸垂植物。

如被告人故意進入侵佔的土地,他便不能辯稱誤以為土地屬於自己,或辯稱他有權進入該土地範圍。

B. 誰可提出訴訟?

土地擁有人有權控告他人侵佔其土地。如租客正佔用該土地,他便是適當的原告人,有權控告他人侵佔土地;在此情況下,業主並沒有提出起訴的權利。

如案件涉及妨擾事故,除非土地擁有人的家人對土地擁有足夠的操控權,否則他們亦沒有權控告他人侵佔土地。例如一名寡婦絕對佔有該土地,儘管她不是土地的擁有人或租用人,她亦有權向入侵土地者採取法律行動。

C. 補償

1. 賠償

如侵佔土地導致原告人遭受實際損失,例如土地因遭受破壞而貶值,原告人便有權取得賠償,以補償他的損失。如被告人佔用原告人的土地,原告人可獲得的賠償便會是使用土地應支付的合理費用。

2. 禁制令

法庭可頒下禁制令停止侵佔土地的行為,或禁制侵佔土地的威嚇行為。

3. 重奪土地佔用權

一旦侵佔者已佔用原告人的土地,原告人可向法庭申請重奪土地的佔用權,強制被告人離開。

X. 猥褻暴露身體

如閣下在家中裸露身體,卻被鄰居從門窗看到,便有可能觸犯猥褻暴露身體的罪行。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辯解,在公眾地方或公眾可見的情況下,猥褻暴露其身體任何部分,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00元及監禁6個月(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8條 )。

此罪行採用「絕對法律責任」,即只要證明被告刻意暴露其身體,以及當時情形猥褻,則毋須確立被告有意獲取性滿足、羞辱他人或令人不快,被告亦已觸犯罪行。

XI. 偷窺及偷拍

如閣下偷窺或偷拍他人的私處,如性器官或臀部,不論該部位是否有內衣遮蔽,您將有可能觸犯以下罪行(視乎個別情況而定):

A.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在《普通法》下,作出任何下流、猥褻、冒犯、令人厭惡的行為,或進行有可能致使社會思想腐化、道德敗壞、有傷風化及破壞秩序的事,均屬犯罪。

控方必須證明至少兩人能目擊事發經過,而被告所犯之事亦必須在公眾人士確實有機會目睹的地方發生;這並不表示事發現場必定是公眾地方,只要該地點可讓公眾人士有機會目睹事發經過便可,例如面向公眾街道的露台,或面向公眾地方的私人房間,而當時房間大門沒有關上。

觸犯此罪行的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

B.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如您在建築物的共用部分遊蕩,不論單獨或結伴出現,而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自身的安全或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監禁2年(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60(3)條 )。

遊蕩是指任何人沒有實際目的或原因,在受管制的地方徘徊、逼留或流連。受管制的地方不一定是密閉地方。

根據法例,建築物的「共用部分」指:

  1. 入口大堂、門廊、通道、走廊、樓梯、樓梯平台、天台、升降機或自動梯;
  2. 建築物佔用人共用的地窖、洗手間、水廁、房、浴室或廚房;
  3. 圍地、車房、停車場、汽車間、或里。

C.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偷窺或偷拍另一人的私處,將可視作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以致可能破壞社會安寧而被檢控。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喧嘩或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的言詞具恐嚇、辱罵或侮辱意味,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遭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 第17B(2)條)。

「公眾地方」是指任何公眾人士於當其時可以付費或其他方式,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而就集會而言,公眾地方包括於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例如公眾可使用的洗手間、街道、可進入的花園及港鐵車站等。

「擾亂秩序」則指「不守規矩或帶有攻擊性」或「破壞公眾秩序或體統」。某種行為可否被界定為擾亂秩序,將涉及事實判斷,須由法庭於聆訊時處理。擾亂秩序的行為可包括偷拍另一名女子的裙底、企圖偷拍裙底或偷窺他人如廁等。

任何人的行為如對他人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或對某人的財產構成實際傷害或可能構成實際傷害,而當事人在場,便屬破壞社會安寧。如有人擔心自己因襲擊、聚眾毆鬥、動亂、非法集結或其他滋擾行為而受傷害,亦表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庭會判斷有關行為是否可能破壞社會安寧,亦即考慮該種行徑有否可能觸怒普羅市民,但不會判斷社會安寧是否已遭到實際破壞。

個別行為是否可能破壞社會安寧,將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然而,法庭基於公眾對偷拍裙底的反應,一般會判斷社會安寧已可能遭到破壞。

XII. 侵犯私隱(閉路電視)

閣下或閣下的鄰居或許會基於保安理由,考慮在家門外安裝閉路電視,甚至已經安裝閉路電視,以監視門外情況。不過,假如閉路電視攝錄過量個別影像或有關個人的資料,使用閉路電視便可能觸犯香港法例 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已發出 《閉路電視監察及使用航拍機指引》 ,說明應否使用閉路電視,及如何負責任地使用,協助公眾了解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就收集個人資料的規定。請參考指引以取得更多資料。

XIII. 常見問題

1. 甚麼屬妨擾事故/滋擾?

任何持續或重覆的行為或事態不合理地嚴重干擾他人的住所,或干擾他人使用或享用該住所,均視作妨擾事故或滋擾。常見的妨擾事故,包括噪音、煙霧、塵埃或氣味、狗吠或滲水等。

如住客對鄰居造成滋擾,滋擾者可負上民事責任,因「私人滋擾」遭民事索償。部分滋擾亦屬法例訂明的滋擾,如閣下的鄰居作出法例訂明的滋擾行為,您可向相關政府部門投訴。

有關妨擾事故的詳情,可參閱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妨擾事故概述

2. 誰可提出滋擾訴訟?誰會遭起訴?

擁有絕對佔據物業權利的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如租客),便有權就滋擾提出訴訟。所謂絕對佔據物業的權利,是指閣下有權拒絕任何未經同意的人,使用或侵據閣下之物業。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的家人,雖然居住在受影響的物業,但由於他們亦是永久居民,只有「使用許可權」,故此沒有權提出訴訟。

另一方面,滋擾者很明顯須負上法律責任。即使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沒有製造滋擾,但明知滋擾存在、有可能知道滋擾存在,或有可能知道滋擾有機會在其單位內發生,卻仍然任由滋擾持續,他亦須負上法律責任。

物業持有人或佔用人「允許」或「同意」滋擾者製造干擾亦須負上法律責任。如業主出租前已知悉有關滋擾存在,或如租約顯示業主有維修物業的責任,則業主和租客均須負上法律責任。

想知道更多詳情,請參考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私人滋擾

3. 受妨擾事故影響的人,可獲得甚麼補償?

遭受滋擾的人可提出法律訴訟,就實際損失追討賠償。賠償通常包括維修費用、暫住其他地方的費用、物業貶值帶來的損失,以及因遭受滋擾而不能享受方便舒適的生活所造成的一般損失。

閣下亦可申請禁制令,禁止其他人繼續製造干擾。

如閣下因鄰居的滋擾而蒙受損失,而申索金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便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滋擾者追討。

由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無權發出禁制令,強制停止您的鄰居繼續作出干擾行為,因此,如滋擾持續,小額錢債審裁處便可能不再適合解決紛爭;屆時,區域法院或原訟法庭(視乎申索金額而定)便可能較為適合。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補償及民事訟訴的資訊,請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私人滋擾 > D. 補償

4. 有沒有條例管制家居裝修所發出的噪音?

有。除非已取得有效的建築噪音許可證,否則任何人均不可在晚上7時至翌日早上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使用機動設備進行裝修工程。

不過,如住用處所的業主或租客使用手提機械用具作小型工程,則可獲豁免受限,但仍不得在下午11時至翌日上午7時,或於公眾假日的任何時間,在住所發出擾人的噪音。

想知道更多,請瀏覽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常見的滋擾行為:噪音

5. 我懷疑鄰居單位有滲水問題,影響到我的單位,我可怎樣做?

食物及環境衞生署(食環署)和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編印了 《DIY家居滲水簡易測試》小冊子 ,介紹偵測滲水源頭的方法,業主可參考此小冊子的檢測方法,與鄰居協力解決問題。

如果懷疑滲水源自樓上或毗鄰單位,應盡快與有關住戶商討,檢測滲水源頭及進行維修工程。

業主立案法團有責任維修大廈的共用地方,因此,如懷疑滲水源自大廈的共用地方,受影響的住戶可向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求助。

假如業主無法與鄰居協商解決滲水問題,他可向食環署和屋宇署的聯合辦事處投訴。

有關滲水問題, 日常生活法律問題 > 鄰舍糾紛 > 常見的滋擾行為:滲水 載有更多資訊。

I. 概論

香港的經濟活動一向充滿活力,幾乎可說是全民就業。這意味著很多家庭都必須把家務工作委託給家庭傭工處理。聘用家庭傭工最常見的形式是聘請兼職本地工人或全職的外籍家庭傭工。而後者大概是大部分香港家庭採用的方法。

儘管香港有為數甚多的家庭傭工,其中更有不少是在此謀生的外籍家庭傭工,但香港並沒有特定的法例專門規管有關他們的就業事項。香港法例 第57章《僱傭條例》 仍然是規管與就業有關事項的主要法例。本質上, 《僱傭條例》 涵蓋所有僱員,不論臨時、兼職或全職。它也涵蓋所有在香港工作的外籍家庭傭工。簡單來說,家庭傭工與所有僱員一樣享有基本的僱員權利,例如法定假期、工資保障、加入工會而不受歧視的保障等。

就一般與僱傭事務相關的事宜,讀者可參考社區法網的「 勞資糾紛 」在這裡我們只會集中討論有關聘用家庭傭工的問題。

II. 聘用本地家庭傭工須知

基本上,本地家庭傭工享有 第57章《僱傭條例》 賦與所有僱員的同樣權利。即使該本地家庭傭工只是兼職工作,亦享有同樣的權利。然而,僱主經常忽略 一個有關僱傭事項的重要因素:傭工在工作期間受傷的可能性。

試假設以下情形:一位本地家務助理每周幾次來到僱主家居,做一些清潔和家庭雜務;家務助理妥當完成工作;僱主準時付款;雙方合作愉快;聽起來簡單直接。但如果該家務助理在僱主的家受傷並向僱主索取賠償呢?更甚者,若然他的傷勢非常嚴重,甚至致命… 為保障各方,僱主是否應該購買保險以應對此類事件呢?

事實上,僱主不但應該購買此類保險,而是必須這樣做。香港法律強制規定僱主必須就其法律責任持有效的保險單,以保障因工作受傷的僱員。

根據香港法例 第282章《僱員補償條例》 第40條 ,除非有關於任何僱員有一份由保險人所發出的有效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就僱主的法律責任承保的款額不小於該條例指明的適用款額,否則僱主不得僱用該僱員從事任何工作。此規定也適用於聘用本地兼職家庭傭工。

若僱主沒有為傭工投購工傷補償保險,即屬違法,可被罰款港幣100,000元及監禁2年。

市面上有保險人提供專為兼職家庭傭工而設的保險計劃,以每日、每週或每月為計算基礎。僱主應查詢及採用合適的僱員補償保險計劃,以遵守法律,並承保僱員受僱工作期間僱主可能承擔的責任,以保障其兼職家庭傭工。

III. 聘用外籍家庭傭工須知:引言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乃從外地「輸入」香港,因此其僱傭狀況與香港的普通僱員略有不同。因此,除了適用於一般僱傭關係的事務外,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亦必須注意以下各題目所列的事項。

IV. 聘用外傭的基本條件

有意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人士必須證明其有足夠的經濟能力。基本的要求是,聘用每一名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其家庭收入必須不少於每月港幣 15,000 元。

有關聘用外籍家庭傭工資格的詳細資料,可參閱入境事務處的網站:《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

VI. 規定最低工資

每位外籍家庭傭工有權收取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該規定最低工資現為每月港幣4,410元。標準僱傭合約第5條已述明:「僱主如沒有按本僱傭合約支付到期應付的工資可遭受刑事檢控」。

即使外籍家庭傭工同意接受較低的工資,僱主亦不可支付比規定最低工資較低的薪金。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第63C條,僱主若不依標準僱傭合約而支付較規定最低工資為低的薪金,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350,000元及監禁3年。而由於僱主已藉標準僱傭合約同意支付不少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若其沒有履行合約亦可能觸犯向入境事務處職員作出虛假陳述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150,000元及監禁14年(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 第42條,)。若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同意以低於規定最低工資的薪金支薪,則依據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雙方皆可能觸犯串謀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4年。

VII. 外傭從事其他職務

標準僱傭合約第4條述明:「傭工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僱主亦不得著令傭工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從事任何其他職務」。這也是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在香港工作時,入境事務處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違反逗留條件將引致外籍家庭傭工被刑事檢控及被遣送離開香港。而僱主若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換句話說,僱主不能要求其外籍家庭傭工到其父母家裡工作,即使他們可能只是住在隔壁。同樣地,閣下不能要求鄰居的外籍家庭傭工來您家兼職工作,即使您願意付錢,而該傭工亦樂意額外掙些錢。

相比之下,就本地兼職家庭傭工而言,並無此等限制。因此,僱主若需要兼職的家務工作,可考慮僱用本地家務助理。

VIII. 外傭只限處理家務職責

根據政府政策,外籍家庭傭工獲准進入香港就業,須受僱於與一位指定的僱主,並在其住所執行家務職責。

標準僱傭合約第4條指出,外籍家庭傭工須為僱主「料理家務」。此第4條也是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在香港工作時,入境事務處施加的逗留條件的一部分。違反逗留條件將引致外籍家庭傭工被刑事檢控及被遣送離開香港。而僱主若協助或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也可能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但到底何謂「家務」呢?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述明:「傭工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這難道表示外籍家庭傭工不能到僱主住址以外的任何地方工作?即不能去超級市場買食物、不能到車房洗車、也不能把垃圾帶到收集站?那顯然是把對僱傭合約的詮釋扯得太遠了。根據隨附於標準僱傭合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家務職責包括:

  1. 家庭雜務;
  2. 煮食;
  3. 照料家中年老人士;
  4. 褓姆;及
  5. 照顧小孩。

這個職責列表大概不算很全面;但所謂「家務」的確可以是種類繁多的,因此也不可能期望《住宿及家務安排》能詳細列出所有種類的家務。到底一項工作的性質是否屬於「家務」,必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不管如何,某類職責即使需在僱主住所以外進行,如洗車、購買雜貨和接送僱主的孩子,亦應當被視作家務。值得一提的是,僱主不可要求外籍家庭傭工擔任司機。標準僱傭合約已明確表示,駕駛並非家務職責。惟入境事務處亦可在特別情況下,容許外傭擔任家務工作所附帶或產生的駕駛工作。僱主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申請相關的特別許可。

僱主亦必須注意,外籍家庭傭工只可以在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指定的僱主住所工作。假設僱主擁有幾個住宅單位,他/她亦只能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在其中一個住宅工作。

IX. 住宿及膳食安排

A. 住宿安排

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規定,外籍家庭傭工必須居住在僱主的住所。換句話說,即使僱主願意另外付費,也不能要求外籍家庭傭工居住在另一個地方。

如外籍家庭傭工或僱主違反必須居住在僱主住所的承諾,日後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或該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時, 入境處會把其行為操守列為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絕其申請。而此情況亦屬於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

B. 膳食津貼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將與其僱主一起生活,因此僱主有責任向該傭工提供免費膳食。如果僱主沒有提供膳食,則須向傭工支付膳食津貼。現時規定的膳食津貼為每月不少於港幣1,0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