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I. 終止僱傭合約

A. 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合約

根據標準僱傭合約第2條,外籍家庭傭工的受僱期為兩年,由以下其中一個日子開始計算:

  1. 由傭工到達香港當日起計;
  2. 與同一僱主簽訂上一份家庭傭工合約屆滿日期之後的一日;或
  3. 由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傭工在香港逗留以按照僱傭合約開始工作之日起計。

不過,標準僱傭合約第10條亦指明: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可給予對方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支付相等於一個月薪金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合約。

B. 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在特殊情況下,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可在毋無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的情況下終止僱傭合約。

如有以下情況,僱主可丰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即時解僱外籍家庭傭工:

  1. 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
  3. 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然而,僱主應當注意,即時解僱乃屬嚴重的處分。只有在傭工作出非常嚴重的不當行為,或在僱主多次警告而仍未能改善的情況下,即時解僱才適用。

外籍家庭傭工亦可在以下情況下,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1. 合理地恐懼身體會遭受暴力或疾病危害;
  2. 受僱主苛待;或
  3. 已受僱不少於5 年,而經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

C.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若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的僱傭關係在合約期滿前終止(不論藉給予通知、或給予代通知金、或即時解僱)僱主及外籍家庭傭工均必須在合約終止後7天內,以一份 《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僱傭合約通知書》 ,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有關終止合約的事宜。

若家庭傭工僱傭合約提前終止,外籍家庭傭工只能在香港逗留不超過兩個星期。如果在逗留期限屆滿後,外籍家庭傭工仍未離開香港,則可能犯上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僱主不應做任何事以協助外籍家庭傭工逾期留港,例如同意不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僱傭合約已提前終止。此等行為可能已構成協助和教唆外傭違反逗留條件;若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2年。

D. 其他付款、權利及福利

假若僱傭合約終止,外籍家庭傭工享有任何僱員根據 第57章《僱傭條例》 所享有的相同保障。例如,該傭工有權獲得:

  1.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2. 代通知金(如適用者);
  3.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年假,及該假期年按比例的年假薪酬;
  4. 工資代替任何未發放的法定假期;及
  5. 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適用者)。

由於外籍家庭傭工乃從外地「輸入」香港,因此僱主有責任在僱傭合約終止或屆滿後免費提供回程機票將其送回原居地。

此外,僱主並須提供每天港幣100元的膳食及交通津貼(由外籍家庭傭工離開香港當天至其抵達原居地的一天為止)。這將視乎由香港至該傭工原居地最直接的路線所需時間而定。一般來說,以來自亞洲地區的外籍家庭傭工來說,一至兩天的膳食及交通津貼應已合理及足夠。

至於僱主應提供沒有日期限制的機票,還是固定日期的機票,則無此限制,僱傭雙方可自行協議。有些僱主和外籍家庭傭工可能會同意以金錢代替機票。法律並不禁止這種做法。但是,僱主應確保以文字記錄此等安排,以減少將來發生爭議的可能性。

E. 續約

如僱主與外籍家庭傭工同意續約,該傭工仍必須在新合約生效前,返回其原居地休假7天,費用由僱主支付。

這意味著,在這種情況下,僱主必須向該傭工提供一張雙程機票。

F. 入境事務處持有的「黑名單」?

坊間流傳,入境事務處持有一份在聘用外籍家庭傭工方面有不良記錄的僱主「黑名單」,例如短時間內解僱許多傭工的、違反標準僱傭合約的、干犯《僱傭條例》而被定罪的等等。入境事務處當然保留了所有外籍家庭傭工的就業記錄;當然也可以輕易地檢閱個別僱主在這方面的記錄。但若說所謂「黑名單」內的僱主將自動被禁止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就似乎太誇張了。入境事務處處長擁有廣泛的酌處權評估每宗聘用外籍家庭傭工的申請,亦會就每宗申請個案作出獨立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