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I. 維修/保養的責任

成文法例對有關保養物業的責任只提供很少的指引。《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完全沒有提及這個課題。《 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 第123章 )賦予建築事務監督權力,如已宣布建築物會構成危險,可迫令其擁有人進行修葺。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構成危險的建築物,並不適用於日常的維修保養。《 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 》(香港法例 第132章 )賦予某類公職人員權力,要求物業的擁有人或佔用人清潔該物業。不過此等權力只涉及與衛生狀況有關的事項,對一般的維修保養沒有太大關係。

假如政府部門發出法定命令(或修葺令),作為物業擁有人的業主當然要負上責任。若租客收到有關命令,應盡快通知業主,以便採取適當的措施。

有關日常的維修保養,業主和租客均需負上下述的隱含法律責任。業主須提供適合人居住的處所。租客則須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該處所(即以合理及恰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毁。很明顯這些隱含法律責任相當含糊,對有關的問題未能提供很大幫助。

因此,妥善草擬並清楚列明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租賃文件,是非常重要的。

1. 一般來說,應由業主還是租客負責維修保養出租物業?

面對有關維修保養的問題時,業主及租客須倚賴租賃文件所述,以釐定其個別責任。一般的做法是,業主負責有關外部及結構性的維修,租客則負責內部及非結構性的部分。這種簡單的解釋其實是很易出問題的。所謂內部、外部、結構性、非結構性等這些詞語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有不同的解釋。因此,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會包括所有可能引起爭端的範圍,並就此清晰釐定雙方的責任。由律師草擬的租賃文件可能長達數十頁,而坊間所見的標準租約則只需一至兩頁,也正是這個原因。

一般的租賃文件條款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身上。這種表面的不公平現象,其實是頗為合理的。由於在租期內,租客已是物業的佔用人或「負責人」,而租賃的法律效力,又是把物業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身上,所以有關維修保養的責任,自然也轉移到租客身上了。基於同樣理由,租客負有隱含的法律責任,須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出租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毁。

一項在租賃文件內常見的條款,就是租客維修保養的責任,不包括物業的「正常損耗」。因此,租客毋須就因時間關係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另一方面,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亦應闡明業主對結構性維修保養的責任,當在業主知悉該等結構性損毁後方始產生。既然業主並無佔用有關物業,當然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並不知悉的損毁負上責任。

整體來說, 有關維修保養責任的問題,乃取決於業主及租客所協議的條款 。假如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租賃文件,或該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有關問題,因之而起的糾紛可能需交由法庭裁決。法庭將考慮的因素包括:普通法內關於「合乎租客身分」的責任,個別糾紛中的實際情況,雙方行為的合理性等。

業主進入物業的權利

根據《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 第24條 ,業主可進入物業以作出必需的修葺 / 維修。業主及其傭工與代理人可:

  1. 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並視察有關租賃物業,以確定物業是否需要任何必需的修葺;及
  2. 將入內視察的意圖以通知書送達租客的14天後,進入有關租賃物業並進行所有必需的修葺。

在本條例中,「必需的修葺」意指如租客與業主有契諾(根據合約條文規定)將物業修葺以維持於可租用的狀況,則 租客 必須作出的修葺。此外,業主可向租客討回有關維修費用,但要視乎租約條款或其他協議而定。

2. 如果出租物業發生火警,業主因而蒙受損失,業主可否向租客索償?

要視乎業主與租客在租約內協定的條款,亦要考慮火警起因(例如是否純屬意外或緣於人為疏忽?)

在實際情況中,謹慎的業主會為有關物業及家居物品購買保險。家居物品,例如傢具、裝飾、電器及個人財物的損失或損毁都可以受保,當中常見的保險例子是 「住戶綜合保險」。(詳情請參閱《社區法網》中的「保險」)

此外,切記業主有責任通知保險公司有關物業已經出租予他人。

租客亦可能需要為物業購買適當保險(視乎有關租約條款而定)。

VIII. 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

在一般情況下,除非業主或租客違反雙方約定的重要條款(例如租客未有繳付租金或業主非法進入有關物業),否則雙方皆不能在租期完結前終止租賃。不過,假如租賃文件內包括所謂中斷租期條款(請參考 物業安排 > 業主與租客 > 續約事宜 ) ,則提前終止租賃,亦非絕不可能。

1. 我以三年租期把物業租出,還有兩年才期滿,但我發覺鄰近物業的租金最近大幅上升。我可否與租客終止現有的租賃,以便把物業以更高租金出租?

簽訂合約的一方,乃受該合約的條款所約束,故除非租賃文件包括所謂中斷租期條款,容許業主在租期完結前終止該租賃,或雙方達成提前終止租賃的協議,否則業主仍受租賃文件的約束,不能單方面終止租賃。

2. 我以三年租期租用一物業,還有兩年才期滿,但我發覺鄰近物業的租金最近大幅下調。我可否終止現有的租賃,以另覓較便宜的物業租用?

簽訂合約的一方,乃受該合約的條款所約束,故除非租賃文件包括中斷租期條款,容許租客在租期完結前終止該租賃,或雙方達成提前終止租賃的協議,否則租客仍受租賃文件的約束,不能 單方面 終止租賃。

以租客立場為主導的「中斷租期條款」大致如下(只供參考用):

儘管本協議另有所指,雙方現同意及聲明,如租客在租期生效已屆一年後,有意終止本租賃協議,則租客有權給予業主不少於兩個月的預先通知而終止本協議,惟有關通知必須於終止生效日前至少兩個月送達業主,租客亦可繳付兩個月的租金,以代替前述通知。本條款的運作,將無礙於雙方就任何事前已提出的申索或因違反本協議所述的協定、規定、條款及條件而引申的權利和補償。

假如租賃文件並未包含「中斷租期條款」,不論業主或租客皆不可單方面終止租賃。對租客來說,唯一的可行方法就是向業主提出退回租賃。雙方可自由協商有關退回租賃的條款,視乎雙方之商討而定,租客通常要支付一筆費用予業主,以換取業主接受退回有關租賃(即提早解約)。

IX.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假若業主有意售賣已出租的物業,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通知租客,並妥善處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

有關樓宇買賣的更多資料,請瀏覽《社區法網》中的「樓宇買賣」。

1. 我打算賣掉最近升了值的出租物業,怎樣才可以解除我在有關租賃內的責任?

業主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業主的代表律師會在業主和準買家將要簽訂的買賣協議內,加入合適的條款,以確保解除業主在有關租賃下的責任。典型的條款包括:聲明業主已完全披露有關租賃的詳情,保留業主向租客追討有關買賣成交前欠租的權利,豁除業主在買賣成交後因該租賃而引起的責任等。

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通知租客,並妥當處理租客已交付的按金。單是把按金交予新的物業擁有人不足以解除業主歸還按金的責任。業主應確保新的物業擁有人承諾就租客作出任何關於按金的申索作出補償(即業主可不受租客將來就按金作出申索的影響)。業主也可以把按金退還給租客,並要求租客另繳按金予新的物業擁有人。

2. 我的業主通知我,已把我所租用的物業賣出,以後需把租金交予新業主。我可否反對?我根據「舊有」租賃所有的權利會否得到保障?

作為物業的擁有人,業主當然有權把物業出售。假如該物業存有租賃,則應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也就是說,新的物業擁有人知悉該租賃的存在,也接受就該租賃向租客收取租金。新舊擁有人簽訂的買賣協議也應該述明,新擁有人將從舊擁有人繼承所有與該租賃有關的權利和責任。因此,租客根據原有租賃所有的權利和責任大致維持不變。

不過,原有業主(即舊業主)需特別注意有關按金的問題。根據英國樞密院(即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香港法制中的最高上訴法庭)在一九八六年所作的一項判決,業主就歸還按金所作的承諾,乃屬個人承諾,所以只對該業主(即舊業主)有效,對新的物業擁有人並無約束力。所以,除非立約各方早有安排或協議,否則新業主毋須就租客繳交予舊業主的按金負上責任。因此租客應確保舊業主已把按金轉交給新業主,以使租客能向新業主索回按金。

X. 續約事宜

假如某份租約之租期即將屆滿,業主與租客可商議是否續約。

在以往,住宅物業的業主差不多必須與原有租客續租。

可是,有關的法例在二零零四年七月九日經歷了重大的修訂。簡單來說,除非雙方已有協議,否則業主可選擇是否續約,不論住宅或非住宅物業亦然。

不過,假如租賃文件(不論在何時簽訂也不論有關物業是否為住宅物業)包含續租權(亦稱為「生約」)的條款,租客則有權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視乎雙方的協議而定,續租權條款大致如下(只供參考用):

租賃文件可包含租客有權續租的條款。續租權是業主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續租的權利,但續租權要獲得租客接受才會生效。續租權條款通常規定,租客需要在某指定日期之前給予業主書面通知以行使該權利,而有關條款亦可以提及新租約的條文(例如與現有租約相同的條文)。

視乎雙方協議而定,續租權條款大致如下(只供參考):

雙方謹此同意,假若租客有意在租期完結後再租用本物業兩年,並在租期完結前至少六個月以書面通知業主該等意願,並已交妥所有依本租約而需繳交的租金及費用,並合理地履行及遵守依本租約而訂的條款及條件,則業主將把本物業自租期完結後續租予租客兩年,租金另議,除此續租條款之外,所有其他條款及條件不變。

1. 續租權和中斷租期條款有甚麼分別?

續租權(亦稱為「生約」) 賦予租客在原有租期完結後繼續租用同一物業的權利,即是延續原有的租賃。因為續租權的關係,租客變相獲得了租住權保證,業主也在某程度上得以保證能繼續享有租金收入。由於續租權構成了法定的土地權益,所以即使原有租賃的租期不超過三年,有關租賃文件亦應在土地註冊處註冊。

反過來說, 中斷租期條款 賦予立約方在經過某段時間,或在發生某類事件後,終止租賃的權利。也就是說,立約方可在租期完結前終止合約。

2. 業主與租客均同意為現有租約績期。除租金外,雙方已就所有其他條款達成協議。有甚麼方法可友好地解決有關租金的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市值租金」的概念或許可以派上用場。所謂市值租金,乃由雙方共同委任的獨立專業估價測量師,釐定有關物業在當時市場所值的租金。租金一經釐定,雙方均須絕對遵從。這個做法的最大好處就是,雙方可避免無休止而無建樹的討價還價,而儘速並友好地解決問題。當然,有關物業必具相當份量的租值,才值得聘用測量師為其估價。

XI. 舉例說明

模擬個案:

D 先生有意向 ABC 公司租用一商用物業,作零售店舖之用。雙方已就該租賃的主要條款,包括租金和租期等作出口頭協議。業主(ABC 公司)委託一間律師樓處理有關租約。

1. D 先生收到準業主代表律師草擬的一份租賃協議,看來大部份條款都只是有利於業主。租務交易的情況是否都是這樣?D 先生如何能保障自己的利益?

既然該租賃文件乃由業主的代表律師草擬,固然無可避免地會以ABC公司的權益為依歸。在這種情況下,D 先生保障自己的最佳方法當然是聘請律師行,以使雙方均能獲得專業法律意見。

相信任何看過一份普通租賃文件的人士,都會發覺雙方所需遵守的責任,完全不成比例。業主通常只需遵守屈指可數的責任,例如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要修理屋頂和外牆和繳交地租等。而租客則需遵守大量必須做及不能做的事項。儘管如此,租客應當明白,情況並非如表面所見一般惡劣。租賃的法律效果就是把物業的權益從業主轉移到租客手中,所以維修及保養該物業的責任也可能同時轉移到租客身上。因此,縱使一份租賃文件乃經雙方律師交涉才達致共識,仍可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由於在租賃期內,租客已等同於物業的佔用人或「負責人」,所以這種表面不公平的現象,其實是相當合理的。

2. 在簽訂租賃協議後,雙方同意修改協議的部分條款。可否在現有的協議上作出修改,還是必須另簽新的協議?

一般來說,業主和租客可以在現有的租賃協議上作出修改,並在有關修改旁邊簽署作實。除了在現有協議的不同位置上作出眾多修改,雙方也可另訂補充協議,把所有修改包括在一份文件內。

但是,假如修改的內容非常重要,甚至改變了原有租賃協議的本質,雙方可能需要另訂新的租賃協議。例如若租期延長,其實等於訂立了新的租賃,雙方可能須另簽新協議,並遵行有關的法律程序。又例如若增加了租金,便須繳納額外的印花稅。正如修改協議的內容可以五花八門,因修改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也多不勝數。協議雙方在決定修改協議條款前,應先諮詢法律意見,以確保瞭解因之而起的法律責任。

3. 在使用該物業一段時期後,D 先生認為該物業需要大肆裝修,於是向業主提出有關建議,但業主卻要求 D先生分擔裝修費用。到底應該是誰負擔裝修的費用?

在日常用語中,「裝修」一詞,含有裝璜及美化的含意,未必會包括因使用物業而引致的維修及保養問題,例如修補出現裂縫的牆壁或天花板。除此之外,一般租賃文件都會列明物業乃以現有的狀況「現狀」出租,即租客在租賃期開始時已知悉有關物業的狀況,故除非租賃文件另有所指,D 先生並無權利要求業主裝修物業。

一般來說,其實業主和租客皆無責任「裝修」有關物業。由於租客是物業的實質佔用人,故任何裝修的費用亦理應由租客負責。當然雙方亦可就任何有關裝修的問題自由協商。假若租客已長期租用有關物業並已承諾繼續租用,相信業主會較為樂意分擔裝修費用。

4. D 先生已經兩個月沒有繳付租金。ABC公司怎樣才可以追討欠租及 / 或收回物業?

作為業主,ABC公司不應嘗試以任何不合法的手段追討欠租或收回物業(例如未得法庭命令而自行破門入屋)。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租用物業的佔用,便可能會被檢控及被判處罰款和監禁。

想知道更多,請參考 物業安排 > 業主與租客 > 追討欠租及收樓 > 問題1

5. D 先生終於清繳所有欠租。此時,ABC公司有意出售該物業,並向他保證會通知準買家有關現有的租賃。ABC公司亦要求他容許準買家進入及查看該物業。D 先生可否拒絕?

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都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業主承諾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所謂安寧地管用,並不單純指免受噪音滋擾,實在更引申指免受業主干擾。即使租賃文件並未載有該項條款,法律亦會在租賃文件中隱含著租客安寧管用物業的權利。因此,除非租賃文件列明租客須容許準買家查看及檢視物業(通常在租賃期滿前某段時間),否則租客可拒絕業主就該等查看及檢視所作的要求。 事實上,業主應早已通知準買家有關現存的租賃,以及物業將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這類買家都應知道將會在無權查看及檢視的情況下購買有關物業。

6. 租期尚有兩個月便完結。D 先生卻拒絕繳付最後兩個月的租金,只告訴ABC公司可以沒收有關按金(相等於兩個月租金)作為該兩個月的租金。ABC公司應否接受?

租賃文件通常都會列明租客須繳付按金,作為其履行及遵守租賃文件內所作承諾的保證,例如準時交租、維持物業於良好狀況、執行維修和遵守相關法律等。繳付租金只是租客所作眾多承諾之一。在大部分情況下,業主未收回物業前,根本不會知道租客是否有履行及遵守該等承諾。

收回物業後,業主可能發現水喉被堵塞了、牆壁被塗花了、窗都破爛了、電冰箱不見了和滿地都是垃圾,租客當然也消失得無影無蹤。在此情況下,按金亦不足以補償所欠租金以及把物業回復原狀的所需費用。因此,接受租客以按金代租金的提議並不明智。

7. 現有租賃完結後,D 先生並未遷出,反而繼續留在該物業,亦繼續每月繳付租金。ABC公司亦繼續每月收取D 先生繳付的租金。在此情況下,舊租約內的條款是否對雙方仍有約束力?

租期完結後,原有的租賃協議可說已成為廢紙,其所載條款對雙方已無約束力。假如「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業主」亦無反對,雙方的關係將演變成所謂容受性租賃,亦即「業主」容忍「租客」繼續留在該物業。嚴格來說,這根本不是租賃,因為「業主」根本沒有明確同意把該物業出租;「租客」也不過是佔用人。在法律上來說,容受性租賃的性質含糊不清,因為雙方皆對其權利和責任不清不楚。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盡早簽立新的租賃文件,詳列彼此的權利和責任。

常見問題

1. 在簽署正式租約之前,業主有時會要求租客簽署一份類似臨時租約的文件(可能會被稱為「租契協議」或「租約確定書」)。簽署這份文件有甚麽後果?

簽署臨時租約後,即表示準業主同意在未來出租有關物業,而準租客亦同意在未來承租物業。臨時租約亦是一份合約,所以必須符合訂立一般合約的條件。臨時租約對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在簽署這份文件後,若果其中一方隨後拒絕簽署正式租約,另一方便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命令,亦即申請法庭命令去強制違約一方履行臨時租約所訂明的責任。

想知道更多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請參考 物業安排 > 業主與租客 > 簽署租約之前應注意的事項 。

2. 為甚麼有些租賃文件必須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有些則毋須註冊?

在土地註冊處註冊文件的主要作用,就是讓公眾得知該處存有所有影響香港土地的文件記錄,並為涉及個別物業的文件,設立優次制度。文件經註冊後,即被視作已通知公眾該文件的存在及其內容。註冊日期也影響著附屬個別物業的眾多權益的優先權。

租賃文件既然涉及土地,當然也可於土地註冊處註冊。但 《土地註冊條例》 列明,有關通知及優先權的原則,並不適用於「任何租期不超過三年且繳付全額租金的真正租契」。因此,所涉租期超過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契)應予註冊,否則現任業主的業權繼承人大可不承認該租契。如果有其他影響同一物業的文件已經註冊,此租契便會失去優先權。

另一方面,租期不超過三年的租賃文件(即租賃協議),並不會因註冊而有任何得益或損失。但是若租賃協議有續租權條款,即使租期並不超過三年,亦應該註冊。

如想了解簽署租約之後,要如何處理該等文件,請參考 物業安排 > 業主與租客 > 如何處理已簽署的租約? 。

3. 假若租客在物業內進行刑事性的活動,我可能會面對甚麼問題?

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面對刑事檢控,可能會留案底及入獄。因此,若業主得悉租客在出租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應立即報警。

要了解租客將物業用作其他未經許可的用途,業主要負上甚麼責任,請參考 物業安排 > 業主與租客 >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 問題2 。

4. 一般來說,應由業主還是租客負責維修保養出租物業?

面對有關維修保養的問題時,業主及租客須倚賴租賃文件所述,以釐定其個別責任。一般的租賃文件條款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身上,但維修保養責任不包括物業的「正常損耗」。因此,租客毋須因時間久遠及平常合理使用物業而引起的損壞負上責任。另一方面,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亦應闡明業主對結構性維修保養的責任,當在業主知悉該等結構性損毁後方始產生。既然業主沒有佔用物業,當然不能強求業主就其不知悉的損毁負上責任。

有關租賃物業的維修/保養責任,請參考 物業安排 > 業主與租客 > 維修/保養的責任 。

5. 如果租客在租期最後兩個月拒絕繳付租金,要求業主以沒收按金(相等於兩個月租金)代替交租,業主應否接受?

租賃文件通常都會列明租客須繳付按金,作為其履行及遵守租賃文件內所作承諾的保證,例如準時交租、維持物業於良好狀況、執行維修和遵守相關法律等。繳付租金只是租客所作眾多承諾之一。如果業主收回物業後,發現水喉堵塞、牆壁塗花、窗戶破爛、雪櫃不翼而飛和滿地垃圾等,租客卻已經消失得無影無蹤,按金便未必足以補償所欠租金及把物業回復原狀所需費用。因此,接受租客以按金代租金的提議並不明智。

想閱讀更多有關業主與租客的舉例說明, 請參考 物業安排 > 業主與租客 > 舉例說明 。

6. 香港有甚麼政府部門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項?假若在租賃事項上出現糾紛/問題,應向那一個部門求助?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 (香港法例 第7章 ),亦提供有關租賃事項的服務。公眾可致電熱線2150 8229,向該署的租務主任查詢有關租務的事項。

土地審裁處乃負責處理有關租賃糾紛的主要機構。審裁處與法庭不同,審訊過程比較不拘形式,法官也經常主動介入,直接與訴訟雙方討論案情。

假如有關糾紛只涉及金錢問題,而所涉金額不多於港幣五萬元,申索人可於小額錢債審裁處提出其索償。假如所涉金額較高,或有關的法律問題比較複雜,則可於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興訟。

想知道如何追討欠租及收樓,請參考 物業安排 > 業主與租客 > 追討欠租及收樓 。

I. 業主立案法團:集體負責的實體

香港地方細小,卻居住著大量人口。大多數市民都居住在多層大廈中。業主購入多層大廈內一個單位時,其實並不只是擁有該單位,更與大廈內其他單位的業主共同擁有大廈的公用地方。換句話說,每幢多層樓宇內每個單位的每位業主,均須負責管理和維修樓宇的公用部分。

大廈或屋苑的業主可以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以合法代表所有業主管理該大廈或屋苑。因此,業主立案法團是一個負上集體責任的法律實體,即所有業主均須為法團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責。但業主立案法團的存在並非等於免除了業主管理和維修樓宇公用部分的責任。

II. 第三者風險保險

大概很多香港市民都曾聽聞一宗有關添喜大廈的案件。1994年,添喜大廈外牆一幅混凝土簷篷倒塌,釀成一死七傷的慘劇。法庭判定添喜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須為事件負上部份責任,亦須支付巨額賠償。可惜,該法團並沒有購備足夠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結果,添喜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被頒令清盤,這也意味著添喜大廈的每位業主均須按照各自在該大廈佔有的業權份數支付有關的賠償。

添喜大廈一案凸顯了與樓宇公用部分相關的第三者風險保險的重要性。其後,香港政府立例強制性規定:所有業主立案法團均必須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和法團的財產備有第三者風險保險。

《 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 第344章 )及《 建築物管理(第三者風險保險)規例 》(香港法例 第344B章 )強制規定業主立案法團(簡稱「法團」)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旨在減低一旦意外發生,業主須面對巨額賠償的風險,同時為公眾提供更好的保障。

A. 法團訂立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責任

根據《 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 第344章 ) 第28條 ,法團須就建築物的公用部分及該法團的財產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並須保持該保單有效。

《 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 第344章 )要求法團投購就第三者人身傷亡提供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保障的保險。

若這份公眾責任保險沒有訂明賠償時首先為第三者人身傷亡提供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保障,法團必須投購另一份保單,或修訂現有的保單條款,以確保就保障第三者人身傷亡的金額這一部分,提供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保障。

法圑有法律責任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因此,法團最低限度必須是該保單的其中一名投保人。法團可以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和保險公司在其現有的保單中,加添法團作為其中一名投保人,或以法團名義投購另一份保單。

若法團與物業管理公司聯名投購保單,該保單須符合法例要求,為法團提供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的賠償額。

B. 第三者風險保險須予承保的法律責任

第三者風險保險的保險範圍須包括大廈公用部分(例如外牆、通道、走廊、樓梯、天台、升降機等)及法團物業導致第三者傷亡而令法團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者包括大廈的業主、租客、佔用人、訪客、物業管理公司員工及擅自闖入者。

法團的直屬員工不被視為第三者。

第三者風險保險不需要承保財物損失,但法團可自行為第三者財物損失投保。雖然承保範圍毋須包括第三者財物損失,但若因法團的疏忽而導致第三者蒙受財物損失,法團需要負上賠償的責任。

法團沒有法律責任就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所衍生的法律責任投購保險,這不是一個強制要求。不過,若法庭裁定法團須就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而引致的意外而負責,法團及/或業主須承擔所有的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不會承保樓宇中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的部份。為了法團及第三者的利益著想,若樓宇有僭建物,法團應安排清拆。

C. 最低承保額

每份保單就每宗事故的投保額,不得少於港幣1,000萬元。

D. 通知業主

法團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之後,保險公司會發出保險通告,列明保單的詳情。

法團須在保單的整段有效期間內,於大廈的顯眼處展示該保險通告。

E. 向土地註冊處處長報告

法團的管理委員會秘書須在法團投購保險單後的28天內,將保險公司的名稱及地址、以及該保單的涵蓋時期,通知土地註冊處處長。

F. 沒有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律責任

若法團沒有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法團管理委員會的每名委員都屬犯罪,有可能被判處罰款最高港幣5萬元。

如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成員,能證明已盡了應盡的努力去投購第三者保險,即可作抗辯理由。

G. 對法團及第三者的保障

法團有責任提供關於保險的資料

若第三者向法團提出申索,法團須在接獲第三者的書面要求10天內,向第三者說明有關法律責任是否獲得投保,並提供有關保單的詳情。

保單內部分限制條文屬無效

如保單藉參照以下事項,而限制法團保險:

  1. 可在有關保單的有效期內、或有效期內的任何時段,提出多少次申索;
  2. 該保單所關乎的建築物樓齡;
  3. 該建築物的狀況或保養;
  4. 該建築物的單位數目;
  5. 該建築物的用途;及
  6. 有關該建築物的法定文書,例如屋宇署發出的維修令,

則有關限制屬無效。

若保單中包括以上的條款,而保險公司已為第三者人身傷亡的責任作出賠償,保險公司可向法團追討該賠償的款額。

廢止某些對第三者所負的法律責任而作出的協議或安排

法團與第三者訂立的任何協議,如看來是否定或限制對第三者所負的任何法律責任,均屬無效。

法團清盤

如法團無力償債及被清盤,將不會影響法團就保單中所承保的法律責任。

III. 強制驗樓計劃

毫無疑問,欠缺妥善維修保養的樓宇,會對市民大眾構成威脅。為了處理這個問題,香港政府在2012年推出了強制驗樓計劃。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

  1. 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3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須在接獲屋宇署送達法定通知後,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2. 對於沒有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來說,所有單位的業主應通力合作,以完成法定通知內要求的驗樓工作。
  3. 檢驗的範圍包括外部構件、實體構件、結構構件、消防安全構件、排水系統及僭建物。
  4.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樓宇須進行修葺,該樓宇的業主須委任名列於建築事務監督所備存的相關名冊內的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或符合資格進行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在註冊檢驗人員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修葺。
  5. 完成有關的檢驗及修葺後,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屋宇署政府呈交檢驗報告、完工報告及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作記錄。
  6. 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樓的法定通知,可被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1年,更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5,000元。
  7. 在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單位業主不會在10年內就該建築物的同一部分收到另一份的通知。

IV. 強制驗窗計劃

除了強制驗樓計劃外,香港政府在 2012 年亦推出了強制驗窗計劃,以應付窗戶日久失修的問題。

一般情況下,樓宇或屋苑的大多數窗戶,都是個別單位業主的私人財產。因此,政府將發出通知書給屬於強制驗窗計劃下的樓宇或屋苑的所有業主(即包括個別單位業主和業主立案法團),要求其進行驗窗工作。

根據強制驗窗計劃:

    1. 政府會在每年揀選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向其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通知的日期起計6個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進行某些指定的檢驗。
    2.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樓宇的窗戶已變得危險或可能變得危險,該樓宇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註冊檢驗人員的監督下對窗戶進行所需的修葺
    3. 完成有關的檢驗及修葺後,該獲委任的合資格人士須向屋宇署呈交以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錄及抽樣審查之用。
    4. 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如無合理辯解而不遵從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當局可向其送達定額罰款1,500元的罰款通知書;未有遵行罰款通知書者可被檢控,而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3個月,更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元。
    5. 在法定通知獲遵從後,單位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不會在5年內就同一窗戶收到另一份的通知。

V. 政府提供的資助、貸款及津貼

為協助業主面對有關樓宇維修的法定要求,並對有需要的業主提供財政支援,政府推出了「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由市區重建局統一運作)。該計劃包括不同形式的資助、貸款及/或津貼,以應付不同需要。市民可聯絡以下的法定機構,以獲取進一步的詳情:

市區重建局

網址:
https://brplatform.org.hk/tc/subsidy-and-assistance/integrated-building-rehabilitation-assistance-scheme
熱線電話:3188 1188

藉「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政府將因應不同情況為公眾提供不同的資助、貸款及/或津貼。主要的資助、貸款及/或津貼如下:

A.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

政府透過提供「公用地方維修津貼」,旨在鼓勵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為樓宇的公用地方進行全面復修工程。

申請資格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的主要對象為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住用或綜合用途(即商住兩用)樓宇。該等樓宇若位於巿區(包括沙田、葵青、荃灣),其住宅單位平均每年應課差餉租值不可超過187,000元;若位於新界者,不可超過143,000元。此外,該等樓宇必須同時參加受政府資助的「招標妥」樓宇復修促進服務(招標妥)。單一業權的樓宇及樓高3層或以下的樓宇不能參加本計劃,樓高以「入伙紙」上列明的層數為準。

是否必須由業主立案法團提出申請?

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管理委員會須通過決議申請公用地方維修津貼,並授權其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

尚未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樓宇,政府將會按照個別情況考慮其申請。一般來說,該等樓宇的業主應舉行業主大會,以通過決議申請公用地方維修津貼,並及授權最少兩名代表簽署有關的文件。如樓宇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法團),則必須由法團作為申請人向市建局提交申請。

津貼的內容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必須用於有關大廈公用地方,並涉及樓宇安全、環境衞生、或環境保護的工程。

津貼的上限將視乎有關樓宇的單位數目而訂:

單位數目

津貼上限

20個或以下

核准工程總額30%,上限為150,000元

21 – 49個

核准工程總額20%,上限為150,000元

50個或以上

核准工程總額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3,000元,上限為每個法團1,200,000元

若大廈在維修工程中包括環保項目,可享有以下津貼(環保項目津貼):

單位數目

津貼上限

20個或以下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30%,上限75,000元

21 – 49個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上限75,000元

50個或以上

核准環保工程總額連相關顧問費用20%或每個單位不多於1,500元,上限600,000元

G.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

為向有需要自住業主(包括長者)提供財政資助,以維修保養自住單位和公用地方及改善樓宇安全,政府引進了「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該計劃為每位合資格自住業主及其合法配偶(如已婚)提供最高80,000元的維修津貼。

申請資格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計劃的基本申請資格是:

  • 申請人須年滿 60 歲,並持有有效的香港身份證;
  • 申請人須為住用或綜合用途樓宇內的住用單位的業主;
  • 申請人及其配偶(如已婚)均須居住在有關物業;
  • 申請人須符合以下入息及資產限額(或正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長者生活津貼):

家庭類別

每月入息限額

資產限額

單身人士

10,710元

1,203,000元

已婚人士

16,330元

1,824,000元

津貼的內容

有需要人士維修自住物業津貼不但可用於樓宇公用地方與安全有關的維修工程,亦可用於申請人的住用單位。常見的例子包括:

  • 樓宇結構改善工程,例如修葺鬆脫、破裂、剝落或破損的混凝土;
  • 改善樓宇外牆安全狀況的工程,例如修葺破損的批盪或紙皮石;
  • 修葺或更換破損的窗戶;
  • 清拆違例建築工程和違例天台搭建物;
  • 修葺、維修保養和更換升降機、消防裝置和設備、電線、煤氣豎管、更換破損的便溺污水管、廢水管、雨水管、食水管、通風管及地下排水渠; 或
  • 修葺天台及平台防水層,以及改善滲水問題的工程。

申請人亦可使用該津貼以償還其向政府申請的其他樓宇維修貸款的餘額,及/或用作撤銷有關法定押記/押記令。

H. 樓宇安全貸款計劃

「樓宇安全貸款計劃」主要為私人樓宇的個別業主提供貸款,以進行維修及修葺工程,修復或改善其樓宇及/或私人斜坡的安全。

申請資格

作為一個以安全為重點的貸款計劃,該等貸款開放予所有私人樓宇的業主作出申請,不論是住用、綜合用途、商用或工業用的樓宇均可。以個人身份為業主或以公司為業主者,亦均可申請此項貸款。

貸款的內容

樓宇安全貸款須用作進行樓宇維修工程,例如改善樓宇結構、外牆安全、消防安全、消防裝置及設備、屋宇裝備及衞生設施、斜坡及擋土牆等。

每個單位的貸款額上限為1,000,000元。如貸款額達50,000元或以上,申請人須提供抵押,例如提供彌償人,簽立物業的法定押記或提供本港一家持牌銀行簽發的保證書。若申請人是公司,則不論貸款額多少,均必須提供抵押。

利息?

「樓宇安全貸款」分為有息及免息貸款兩種。有息貸款最多可分36個月清還;而免息貸款最長還款期為72個月。申請有息貸款的人士,毋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有意申請免息貸款的人士則須符合下述資格:

  • 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受助人;
  • 為長者生活津貼的受助人;或
  • 所賺取的入息及所擁有的資產(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不得超過下述限額:

60歲或以上的申請人

每月入息限額

資產限額

單身人士

13,225元

401,000元

夫婦

20,770元

608,000元

60歲以下的申請人

家庭人數

家庭的平均
每月入息限額

家庭的資產限額

1

12,940元 286,000元

2

19,730元 387,000元

3

24,740元 505,000元

4

30,950元 590,000元

5

37,740元 655,000元

6

44,620元 709,000元

7

48,970元 757,000元

8

54,770元 792,000元

9

60,430元 877,000元

10人或以上

65,950元 945,000元

常見問題

1. 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對業主有多重要?

1994年香港仔添喜大廈一間酒樓簷篷倒塌,意外造成1死13傷。高等法院最後裁定大廈法團、管理公司、酒樓、酒樓持牌人、單位業主及拆卸商,要向9名死傷人士賠償港幣3,000多萬元。添喜大廈法團因未有投購第三者保險,無法支付賠償,導致清盤。根據 《建築物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 第344章 ),小業主最後需要攤分巨額賠償。

從以上事件可以看到,若意外發生時,法團沒有投購第三者保險,法團便需要承擔所有賠償。若法團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賠償而被清盤,各單位的業主須為有關賠償負上個人責任。小業主可能會因無力支付賠償而破產。因此,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為業主及第三者提供保障,減低意外時業主面對的財務風險。

有關業主立案法團與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詳情,請參考 物業安排 > 物業維修與安全 > 第三者風險保險 。

2. 業主立案法團(簡稱「法團」)是否有法律責任就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所衍生的法律責任投購保險?

沒有,這不是一個強制要求。不過,若法庭裁定法團須就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而引致的意外而負責,法團及/或業主須承擔所有的民事責任。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不會承保樓宇中違例建築工程(僭建物)的部份。為了法團及第三者的利益著想,若樓宇有僭建物,法團應安排清拆。

有關業主立案法團與第三者風險保險的詳情,請參考 物業安排 > 物業維修與安全 > 第三者風險保險 。

3. 甚麼是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

為了確保業主定期履行維修樓宇的責任,以策安全,政府修訂 《建築物條例》 (香港法例 第123章 )及制訂 《建築物(檢驗及修葺)規例》 (香港法例 第123P章 ),引入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屋宇署每年會揀選2,000幢樓宇,同時進行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另外揀選3,800幢樓宇,只進行強制驗窗計劃。目標樓宇的業主會收到法定通知。

強制驗樓計劃規定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業主,須每10年檢驗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強制驗窗計劃則規定樓齡達1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業主,須每5年檢驗樓宇所有窗戶。

有關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計劃的詳情,請參考 物業安排 > 物業維修與安全 > 強制驗樓計劃 及 強制驗窗計劃 。

4. 若沒有遵行強制驗樓或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會有甚麼後果?

沒有遵行強制驗樓或強制驗窗的法定通知之業主/業主立案法團,可能會被檢控。屋宇署亦可能會安排其委任的顧問公司及承建商,進行所需的檢驗和修葺工程,然後向業主/法團追討檢驗及修葺工程的費用和監督費,以及徵收不超過有關費用20%的附加費。

有關強制驗樓及強制驗窗計劃的詳情,請參考 物業安排 > 物業維修與安全 > 強制驗樓計劃 及 強制驗窗計劃 。

5. 政府會為大廈業主提供資助、貸款或津貼,以協助他們進行保養維修工程嗎?

政府推出了「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劃」(由市區重建局統一運作),協助業主面對有關樓宇維修的法定要求,並對有需要的業主提供財政支援。計劃包括不同形式的資助、貸款及/或津貼,以應付不同需要。市民可致電熱線3188 1188,以獲取進一步的詳情。

有關各項資助、貸款或津貼的簡介,請參考 物業安排 > 物業維修與安全 > 政府提供的資助、貸款及津貼 。

聲明:下文觸及事項牽涉複雜的法律論據,如遇類似情況,請尋求法律意見。

I. 概述

土地註冊處管理的土地登記冊備存每項物業的契約或文件,這些文件載有該項物業的法定擁有人資料。

香港法例 第128章《土地註冊條例》 訂定條文,處理影響土地財產或不動產的契據註冊、轉易契註冊、判決及其他文書註冊的事宜,亦觸及土地註冊處紀錄的備存,以及其他與土地註冊有關的事宜。

物業的法定或名義擁有人有時會稱為「紙上業主」,任何人均可輕易在物業的文件追尋或查察其名字。不過,法律上物業的擁有人不一定是權益擁有人。物業的權益擁有人有權享用物業,或享有物業權益的實權,不同於物業的法定或名義擁有人。在大多數情況下,權益擁有人通常是支付真金白銀購入物業的人,他以「歸復信託」或「法律構成信託」方式轉予物業的法定業主,因此,兩者不一定是同一人。

舉例說,某項物業以X的名義購買,但由Y付錢,而Y並沒有表明他有意放棄擁有該物業的權益,在此情況下,便可假定Y有意保留其權益,而X只能以「歸復信託」方式持有物業。

如雙方均沒有表明是否有意擁有物業的權益,法律上便可推定以「法律構成信託」形式分配權益。「法律構成信託」的原則是,假設某人持有物業,而他出於良好意圖及公平原則,與另一人分享該物業,他便必須以信託形式,與該人共同持有物業。

舉例說,X以自己的名義付錢置業後,與女朋友Y共住。Y雖沒有在購入物業時付出金錢,但她亦為單位貢獻良多,例如料理家務,她便可以「法律構成信託」方式攤分物業的權益。「法律構成信託」構成與否,與雙方的意圖無關,著眼點是「公平」。換言之,X是否有意將物業權益分給Y,並不重要,重點是Y的付出是否「足夠」讓他以衡平法原則爭取自己的物業權益。

大多數情況下,土地註冊處備存的文件會顯示物業的權益擁有人,這些文件包括法院或審裁處正在處理與土地相關的案件、土地權益、法定押記及破產申請等。如物業買家仍未向銀行清繳按揭貸款,銀行便擁有該物業的權益,直至按揭貸款完全還清為止。

然而,在某些情況下,查察物業的權益擁有人並不容易。例如物業只登記丈夫一人的名字,但事實上,該物業卻是夫婦二人的婚姻居所。單憑物業的契約,難以確認妻子是否擁有物業的權益。

婚姻居所的「紙上業主」可以夫婦二人的名字註冊,或由兩人的其中一方註冊,而他們可以共同支付樓價,又或只由單方支付。

如兩人均有份出資購入物業,他們便是該物業的共同業主,而業權可視乎情況分為「聯權共有」及「分權共有」。

如物業由兩人共同出資購買,但只以其中一名配偶的名字註冊,在契據文件中沒有顯示名字的一方仍可稱自己是該物業的權益擁有人。雖然物業只以其中一人的名字註冊,但他們仍然是物業的共同業主。如欲參考更多資料,可前往《社區法網》「 樓宇買賣 」一頁。